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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成文日期:2025-07-06
    • 公开发布日期:2025-07-06
    • 发文字号:荣政发〔2025〕7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

荣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窝岛渔港管理章程》

《海成渔港管理章程》《人和渔港管理章程》

《赤山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荣政发〔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沙窝岛渔港管理章程》《海成渔港管理章程》《人和渔港管理章程》《赤山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窝岛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所有权归属靖海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东半岛东部荣成市人和镇沙窝岛,毗邻黄海中部靖海湾,水路距成山角40海里,陆路距G228国道4公里、距高铁荣成站35公里、距威海机场40公里,水陆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东亚季风型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向半日潮过渡,最大潮差3.94米、最小潮差1.06米。

第五条  本港由老港区和新港区两部分组成,港区配套油库、冷藏制冰厂、水产品加工厂、冷链物流、远洋水产品保税区、水产品交易区、冷冻水产品交易区、远洋渔业电子商务中心、远洋渔业技术创新中心、远洋渔业人才培训中心、船员俱乐部等后勤服务设施。

第六条  港区总面积128.02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66.98万平方米,陆域面积61.04万平方米。港区陆域北至禾丰渔港南侧、南至荣成市远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北侧、东至沙窝街、西至新港区顺岸码头后方。

港区控制点坐标:

X-S1  122°10′14.631″E,36°51′33.428″N;

X-S2  122°10′14.721″E,36°51′35.378″N;

X-S3  122°10′22.611″E,36°51′38.618″N;

X-S4  122°10′25.191″E,36°51′37.968″N;

X-A5  122°10′54.951″E,36°51′31.548″N;

X-L6  122°10′55.248″E,36°51′29.381″N;

X-L7  122°10′55.723″E,36°51′28.524″N;

X-L8  122°10′54.600″E,36°51′21.375″N;

X-L9  122°11′12.206″E,36°51′19.604″N;

X-L10 122°11′10.080″E,36°51′06.124″N;

X-A11 122°10′44.670″E,36°51′10.429″N;

X-A12 122°10′43.102″E,36°51′12.737″N;

X-A13 122°10′41.651″E,36°51′12.428″N;

X-S14 122°10′18.721″E,36°51′17.348″N;

X-S15 122°10′15.001″E,36°51′17.618″N;

X-S16 122°10′09.141″E,36°51′24.858″N;

X-S17 122°10′10.261″E,36°51′26.738″N;

L-L1  122°10′55.248″E,36°51′29.381″N;

L-A2  122°10′56.972″E,36°51′29.219″N;

L-S3  122°11′01.995″E,36°51′37.260″N;

L-L4  122°11′26.948″E,36°51′34.637″N;

L-L5  122°11′28.265″E,36°51′33.760″N;

L-L6  122°11′34.630″E,36°51′33.092″N;

L-L7  122°11′34.164″E,36°51′30.011″N;

L-L8  122°11′29.619″E,36°51′30.011″N;

L-L9  122°11′27.376″E,36°51′18.088″N;

L-L10 122°11′12.206″E,36°51′19.604″N;

L-L11 122°10′54.600″E,36°51′21.375″N;

L-L12 122°10′55.723″E,36°51′28.524″N。

第七条  本港分为新港区和老港区两部分,其中新港区陆域面积33.94万平方米、水域面积53.31万平方米,总面积87.25万平方米;老港区陆域面积27.10万平方米、水域面积13.67万平方米,总面积40.77万平方米。

(一)新港区控制点坐标:

X-S1  122°10′14.631″E,36°51′33.428″N;

X-S2  122°10′14.721″E,36°51′35.378″N;

X-S3  122°10′22.611″E,36°51′38.618″N;

X-S4  122°10′25.191″E,36°51′37.968″N;

X-A5  122°10′54.951″E,36°51′31.548″N;

X-L6  122°10′55.248″E,36°51′29.381″N;

X-L7  122°10′55.723″E,36°51′28.524″N;

X-L8  122°10′54.600″E,36°51′21.375″N;

X-L9  122°11′12.206″E,36°51′19.604″N;

X-L10 122°11′10.080″E,36°51′06.124″N;

X-A11 122°10′44.670″E,36°51′10.429″N;

X-A12 122°10′43.102″E,36°51′12.737″N;

X-A13 122°10′41.651″E,36°51′12.428″N;

X-S14 122°10′18.721″E,36°51′17.348″N;

X-S15 122°10′15.001″E,36°51′17.618″N;

X-S16 122°10′09.141″E,36°51′24.858″N;

X-S17 122°10′10.261″E,36°51′26.738″N。

(二)老港区控制点坐标:

L-L1  122°10′55.248″E,36°51′29.381″N;

L-A2  122°10′56.972″E,36°51′29.219″N;

L-S3  122°11′01.995″E,36°51′37.260″N;

L-L4  122°11′26.948″E,36°51′34.637″N;

L-L5  122°11′28.265″E,36°51′33.760″N;

L-L6  122°11′34.630″E,36°51′33.092″N;

L-L7  122°11′34.164″E,36°51′30.011″N;

L-L8  122°11′29.619″E,36°51′30.011″N;

L-L9  122°11′27.376″E,36°51′18.088″N;

L-L10 122°11′12.206″E,36°51′19.604″N;

L-L11 122°10′54.600″E,36°51′21.375″N;

L-L12 122°10′55.723″E,36°51′28.524″N。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的监督管理,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人和工作站驻港管理办公室设在老港区南侧。

第九条  荣成市口岸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建设管理、口岸开放与关闭审查报批、通关便利化、口岸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十条  荣成市公安局沙窝警务站负责本港陆域的治安管理,威海海警局荣成市第二工作站负责本港水域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工信、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边检、海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二条  本港航道为天然航道,总长1.13海里。

(一)老港区航道

平均水深-3.6米。自36°51′37.98″N、122°10′12.39″E起,航向60°,至36°51′42.19″N、122°10′22.30″E,长0.18海里,宽150米;航向80°,至36°51′33.77″N、122°10′57.97″E,长0.49海里,宽150米。

(二)新港区航道

平均水深-6.5米。自36°51′10.12″N、122°09′54.72″E起,航向20°,至36°51′28.48″N、122°10′04.08″E,长0.3海里,宽200米;航向35°,至36°51′30.06″N、122°10′13.04″E,长0.16海里,宽300米。

第十三条  本港共有锚地两处,总面积为6.46万平方米。

(一)老港区锚地

锚地面积0.66万平米,平均水深-2.7米,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等,控制点坐标:

LGM1: 36°51′28.512″N、122°11′2.544″E;

LGM2: 36°51′28.188″N、122°11′5.784″E;

LGM3: 36°51′25.560″N、122°11′5.316″E;

LGM4: 36°51′25.884″N、122°11′2.112″E。

(二)新港区锚地

锚地面积5.8万平米,平均水深-4.5米,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检疫、过驳等,控制点坐标:

XGM1: 36°51′24.984″N、122°10′18.012″E;

XGM2: 36°51′21.492″N、122°10′35.472″E;

XGM3: 36°51′17.316″N、122°10′34.248″E;

XGM4: 36°51′20.880″N、122°10′16.932″E。

第十四条  本港码头总长3056米,设计泊位67个,最大可靠泊1万吨级船舶。

(一)老港区码头

主要供国内航行渔船靠泊使用,码头总长1706米,以黄海平均海平面下1.66米为高程基准面,前沿顶面高程+3.8米,前沿水深-2.7米,设计泊位46个,其中生产性泊位42个、公务泊位4个。1-28号泊位为渔获物装卸泊位;29-33号泊位为物资补给泊位;34-41号泊位为渔船停靠泊位;42号泊位为渔船临时维修泊位;43-46号泊位为公务泊位。

(二)新港区码头

码头总长1350米,以黄海平均海平面下1.66米为高程基准面,前沿顶面高程+5米、前沿水深-4.5~-8.5米,设计泊位21个(其中1号泊位水深-8.5米、2-7号泊位水深-6.3米、8-21号泊位水深-4.5米),其中生产性泊位19个、公务泊位2个。1-7号泊位为对外开放泊位,供远洋渔船靠泊使用;8-9号泊位为物资补给泊位,10-14号泊位为渔获物装卸泊位,15-18号泊位供国内航行渔船靠泊使用;19-20号泊位为公务泊位;21号泊位为渔船临时维修泊位。

第十五条  新港区南北防波堤堤头各设灯桩1座,其中南防波堤堤头灯桩坐标36°51′25.444″N、122°10′10.269″E,桩体白绿相间,灯高7.4米、绿单闪4秒、射程3海里;北防波堤堤头灯桩坐标36°51′34.332″N、122°10′15.256″E,桩体红白相间,灯高7.4米、红单闪4秒、射程3海里。

10座浮标沿新港区航道两侧布设。左浮标绿色柱形、绿单闪1.5秒、射程3海里;右浮标红色罐形、红单闪1.5秒、射程3海里。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六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七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并采用适当方式向本港港务报备。

第十八条  渔船进(出)港沿航道中心线右(左)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穿越航道船避让航道内在航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九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二十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人和工作站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一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港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利用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核实渔船船位是否在本港。

第二十二条  港务登记渔船出港信息,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远洋渔船进(出)石岛港口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石岛海事处申请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取得《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证》并向港务报备后,方可进(出)本港水域。

第二十四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报告动态,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港务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六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七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渔获物在本港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

第二十九条  进港装运渔获物的车辆应当根据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货物港务费,并经本港门卫查验缴费单据后,方可离港。

第三十条  老港区1-46号泊位、新港区8-21号泊位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一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检查,如实登记加油车辆信息、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资质、受油船舶信息及油品来源信息等。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三十二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应当报请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批准,并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港经营人为山东靖海湾港务有限公司,已取得威海市海洋发展局颁发的《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内设渔港管理处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在新港区东顺岸码头后方及老港区东侧设有渔港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船舶拖带;

(二)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冷藏、加工;

(三)燃油补给;

(四)加水加冰;

(五)岸电使用;

(六)渔需物资供应;

(七)溢油防治;

(八)渔业船员培训。

本渔港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服务中心公示。

第三十七条  本港南侧荣成市远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可为到港渔船提供维修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港港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置电子显示屏,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信息服务,循环显示气象海况、航行通(警)告以及渔业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的,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荣成市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山东靖海湾港务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报告;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除公务车辆、特种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前沿,应当在码头外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四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交水上水下作业申报材料,报经荣成市海洋发展局审核,获批《山东省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海上工程船施工作业前应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四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按规定的期限打捞清除。

第四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报告。港务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七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防止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  港务应当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渔船,港务应当立即上报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驻港管理办公室,待渔船整改后方可允许进行码头作业。

第五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报告。港务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驻港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大范围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根据政府指令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港务应及时向驻港渔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搭载违规人员或者非法物资靠泊渔船;

(五)禁止盗窃、故意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需到有拆解资质的船厂进行拆解作业。

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沙窝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沙窝岛渔港港界图


附件1


沙窝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位置

电话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荣成市观海东路140

0631-7587100

0631-7587135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人和工作站

人和镇

靖海王华商场北200

0631-7963188

荣成市口岸事务服务中心

荣成市伟德东路9

0631-7568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

石岛海事

荣成市黄海南路173

0631-385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

荣成市观海东路158

0631-7587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岛出入境边防检查

荣成市观海东路128

0631-7382254

荣成市公安局沙窝警务站

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876

0631-7467043

威海海警局荣成第二工作站

荣成市港湾街道黄石路99

0631-7387110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经营服务项目

位置

电话

山东靖海湾港务有限公司渔港服务中心

泊位调度

渔船进出港登记

码头作业管理

加水加冰

岸电使用

渔获物计量

船舶拖带

溢油防治

沙窝岛渔港

新港区东顺岸码头后方

0631-7461267

荣成市沙窝岛

水产品销售总公司

渔获物装卸

渔获物计量

渔获物交易

渔获物冷藏加工

沙窝岛渔港

老港区东侧

0631-7460999

荣成市远通

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船舶修造

船舶属具供应

沙窝岛渔港

南临

0631-7461996

0631-7461104

荣成市沙窝岛

石油有限公司

燃油补给

沙窝岛渔港

老港区东临

0631-7461139

远洋渔业

人才培训中心

渔业船员培训

沙窝岛渔港

老港区东侧

0631-7461314


附件2


沙窝岛渔港港界图


海成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所有权归属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荣成市石岛朝阳西路888号,石岛湾东北部,东与神飞造船厂毗邻,北接朝阳西路,陆路距G228国道3.5公里、距G18荣乌高速约20公里、距高铁荣成站约30公里、距威海机场约40公里,水陆距离国家一类开放口岸石岛港约5公里,水陆交通、渔货交易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东亚季风型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一般年份无海冰出现,个别严重的年份冰期不足一个月;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3.96米、最小潮差1.06米,平均潮差1.71米。常浪向为西南向,强浪向为东南向和南南东向。

第五条  本港目前由三个突堤码头围绕形成两个连续的港池组成,港区配套油库、加油站、冷藏制冰厂、水产品加工厂、修船厂、仓储冷链物流、海洋产品交易中心、配件门市、通导门市、校泵门市、综合服务办公中心、船队办公区、超市、宿舍等后勤服务设施。

第六条  港区陆域北至朝阳路、西至宏祥驾校及神飞造船厂、东侧及南侧至海陆域边界。陆域总面积为35.84万平方米。

渔港陆域界址点坐标:

L1: 122°28′40.976″E,36°56′03.277″N;

L2: 122°28′41.457″E,36°56′03.323″N;

L3: 122°28′41.560″E,36°56′02.704″N;

L4: 122°28′44.765″E,36°56′03.029″N;

L5: 122°28′44.801″E,36°56′00.647″N;

L6: 122°28′44.949″E,36°55′58.615″N;

L7: 122°28′44.940″E,36°55′57.403″N;

L8: 122°28′44.887″E,36°55′56.412″N;

L9: 122°28′45.248″E,36°55′53.157″N;

L10:122°28′44.520″E,36°55′53.092″N;

L11:122°28′44.597″E,36°55′52.630″N;

L12:122°28′43.246″E,36°55′52.493″N;

L13:122°28′43.635″E,36°55′50.140″N;

L14:122°28′45.942″E,36°55′50.334″N;

L15:122°28′46.002″E,36°55′50.454″N;

L16:122°28′47.545″E,36°55′50.592″N;

L17:122°28′48.237″E,36°55′47.341″N;

L18:122°28′49.199″E,36°55′42.362″N;

S24:122°28′52.646″E,36°55′01.370″N;

S25:122°28′52.221″E,36°55′00.808″N;

S26:122°28′51.436″E,36°55′00.641″N;

S27:122°28′32.219″E,36°55′02.561″N;

S28:122°28′31.537″E,36°55′02.852″N;

S29:122°28′31.265″E,36°55′03.433″N;

S30:122°28′31.012″E,36°55′18.843″N;

L31:122°28′31.012″E,36°55′41.702″N;

L32:122°28′36.517″E,36°55′41.702″N;

L33:122°28′37.032″E,36°55′41.321″N;

L34:122°28′39.066″E,36°55′41.071″N;

L35:122°28′39.712″E,36°55′40.605″N;

L36:122°28′40.044″E,36°55′42.305″N;

L37:122°28′41.246″E,36°55′43.058″N;

L38:122°28′42.456″E,36°55′42.872″N;

L39:122°28′42.647″E,36°55′43.731″N;

L40:122°28′41.927″E,36°55′47.320″N;

L41:122°28′43.597″E,36°55′47.543″N。

第七条  渔港水域由南港池、北港池两部分水域组成,总面积为41.58万平方米。

渔港海域界址点坐标:

S19:122°28′49.810″E,36°55′41.520″N;

S20:122°28′45.981″E,36°55′27.986″N;

S21:122°28′56.121″E,36°55′26.461″N;

S22:122°29′00.225″E,36°55′23.271″N;

S23:122°28′57.062″E,36°55′00.966″N;

S24:122°28′52.646″E,36°55′01.370″N;

S42:122°28′53.928″E,36°55′19.684″N;

S43:122°28′52.936″E,36°55′16.476″N;

S44:122°28′51.798″E,36°55′17.631″N;

S45:122°28′51.935″E,36°55′18.568″N;

S46:122°28′45.032″E,36°55′19.258″N;

S47:122°28′45.232″E,36°55′20.555″N。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的监督管理,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桃园工作站驻港管理办公室设在本港区渔港码头东侧。

第九条  荣成市口岸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建设管理、口岸开放与关闭审查报批、通关便利化、口岸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十条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桃园派出所负责本港陆域的治安管理,威海海警局荣成市第二工作站负责本港水域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工信、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边检、海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二条  本港航道包括内航道和外航道。

(一)内航道

港池水域外侧设有内航道,航道长692米,沿港池水域自北向南延伸,航道宽度为80米-110米,平均水深为-3.0米,最大可满足5000吨级船舶单向通航。

航道界址点坐标:

S23:122°28′57.062″E,36°55′00.966″N;

S24:122°28′52.646″E,36°55′01.370″N;

S42:122°28′53.928″E,36°55′19.684″N;

S43:122°28′52.936″E,36°55′16.476″N;

S47:122°28′45.232″E,36°55′20.555″N。

(二)外航道

本港外航道为天然航道,自渔港港前水域南端起,向南延伸,长度2000m,宽度150m,平均水深-4.0m,海域总面积30万平方米,最大可通航5000吨级船舶,外航道为与周边码头及作业渔船公用航道。

第十三条  锚地

渔港港池水域内设有两处港内锚地,锚地水域总面积为23.85万平方米。北港池锚地水域面积约7.12万平方米,平均水深为-3.2m,南港池锚地水域面积约为16.73万平方米,平均水深为-4.0米,港内水域较为平稳,锚地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等。

第十四条  本港现有渔业码头长约1300米,设计泊位22个。其中1#为远洋渔船泊位,最大可停泊3000吨级远洋渔船;2#-7#、15#-17#为9个450hp渔船泊位;8#、18#为2个150hp渔船泊位;9#-14#为6个600hp渔船泊位;19#-22#为4个300hp渔船泊位;港内可容纳锚泊各类渔船800余艘。

港区南侧现有一处L型防波堤,总长约900米,根据渔港规划,该防波堤作为码头兼防波堤功能,依托防波堤规划建设中的码头岸线长度为876m,规划设计13个泊位,其中23#-34#为12个960hp渔船泊位,35#为1个5000吨级远洋渔船泊位。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并采用适当方式向本港港务报备。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沿航道中心线右(左)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穿越航道船避让航道内在航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桃园工作站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港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利用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核实渔船船位是否在本港。

第二十一条  港务登记渔船出港信息,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远洋渔船进(出)石岛港口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石岛海事处申请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取得《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证》并向港务报备后,方可进(出)本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报告动态,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港务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五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六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渔获物在本港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

第二十八条  进港装运渔获物的车辆应当根据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货物港务费,并经本港门卫查验缴费单据后,方可离港。

第二十九条  2#-22#泊位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检查,如实登记加油车辆信息、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资质、受油船舶信息及油品来源信息等。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三十一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应当报请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批准,并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三十二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港经营人为荣成海成渔港渔船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威海市海洋发展局颁发的《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内设渔港管理处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在北港池突堤码头北侧综合服务区设有渔港服务中心。

第三十五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船舶拖带;

(二)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冷藏、加工;

(三)燃油补给;

(四)加水加冰;

(五)岸电使用;

(六)渔需物资供应;

(七)溢油防治、污染物接收;

(八)渔业船员生活服务。

本渔港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服务中心公示。

第三十六条  港内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可为到港渔船提供维修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港室外设置电子显示屏,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信息服务,循环显示气象海况、航行通(警)告以及渔业管理等信息;并可为来港船只、客户等提供有偿广告宣传服务等。

第三十八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的,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荣成市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条  荣成海成渔港渔船服务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报告;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除公务车辆、特种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应当在码头外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三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交水上水下作业申报材料,报经荣成市海洋发展局审核,获批《山东省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海上工程船施工作业前应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四十四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按规定的期限打捞清除。

第四十五条  本港通信可采用单边电台用于远距离船舶遇险、紧急、安全通讯。

第四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报告。港务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七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防止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  港务应当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渔船,港务应当立即上报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驻港管理办公室,待渔船整改后方可允许进行码头作业。

第五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报告。港务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驻港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大范围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港务应及时向驻港渔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搭载违规人员或者非法物资靠泊渔船;

(五)禁止盗窃、故意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港内停泊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试车,如因特殊情况,须经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批准,到指定泊位进行。

(六)一切船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或备案,均不得在港内进行测试航速、回转性能、校正罗经等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内、航道内进行打捞、张设网具、从事水产养殖、游泳、操艇游玩、射击和钓鱼等。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需到有拆解资质的船厂进行拆解作业。

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海成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海成渔港港界图


附件1


海成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位置

电话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荣成市观海东路140

0631-7587100

0631-7587135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桃园工作站

桃园街道办事处4

0631-7587153

荣成市口岸事务服务中心

荣成市伟德东路9

0631-7568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

石岛海事

荣成市黄海南路173

0631-385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

荣成市观海东路158

0631-7587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岛出入境边防检查

荣成市观海东路128

0631-7382254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桃园派出所

荣成市桃园街道朝阳西路89

0631-7374774

威海海警局荣成第二工作站

荣成市港湾街道黄石路99

0631-7387110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经营服务项目

位置

电话

荣成海成渔港渔船服务有限公司

泊位调度

渔船进出港登记

码头作业管理

加水加冰

岸电使用

渔获物计量

船舶拖带

溢油防治

污染物接收

海成渔港

北港区南临

17663118588

码头冷藏

渔获物交易

渔获物冷藏加工

海成渔港

北港区西临

15650100799

荣成鑫邦船业

有限公司

船舶修造

船舶属具供应

海成渔港

北港区西临

18506302178

荣成市鑫宇

石油有限公司

燃油补给

海成渔港

北港区北临

15562162988

制冰厂

非食用冰制造、销售

海成渔港

北港区北临

17663118588

维修部

渔港超市

渔用设备配件

渔需物资供应

校油泵

通导与安全装备供应、安装

海成渔港

北港区西临

18369164555

18506302188


附件2


海成渔港港界图


人和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所有权归属山东人和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威海荣成市石岛管理区王家湾西部,港区所在地水陆交通便利,有威石一级路、滕墩线、马沙线、石沙线等县级公路贯穿全境,距国家级一类开放港口-石岛港仅8.2公里,距威海机场46公里。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东亚季风区,常风向为西北偏北向,次常风向为西南向,出现最少的风向为东南偏东向,终年不冻。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为3.01米,平均潮差为1.71米。

第五条  本港港区配套有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港区配套油库、修船厂等设施。

第六条  港区陆域北至山东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渔港北护岸、南至码头村南侧、西至荣成市X33县道、东至渔港突堤码头端部,总面积34.78万平方米。

港区陆域控制点坐标:

L1: 122°22′00.580″E,36°51′15.645″N;

L2: 122°22′03.957″E,36°51′17.816″N;

L3: 122°22′05.000″E,36°51′15.726″N;

A4: 122°22′10.170″E,36°51′20.011″N;

A5: 122°22′14.458″E,36°51′22.260″N;

S6: 122°22′25.913″E,36°51′22.331″N;

A22:122°22′37.989″E,36°51′02.837″N;

L23:122°22′38.100″E,36°51′02.356″N;

L24:122°22′31.907″E,36°51′01.431″N;

L25:122°22′29.872″E,36°51′00.794″N;

L26:122°22′28.474″E,36°50′59.206″N;

L27:122°22′28.419″E,36°50′58.837″N;

L28:122°22′28.152″E,36°50′58.818″N;

L29:122°22′27.237″E,36°50′58.282″N;

L30:122°22′26.951″E,36°50′57.802″N;

L31:122°22′26.676″E,36°50′58.206″N;

L32:122°22′25.333″E,36°50′59.497″N;

L33:122°22′23.812″E,36°50′58.901″N;

L34:122°22′23.116″E,36°50′59.620″N;

L35:122°22′20.941″E,36°50′58.800″N;

L36:122°22′21.302″E,36°50′58.157″N;

L37:122°22′19.243″E,36°50′56.752″N;

L38:122°22′19.954″E,36°50′55.717″N;

L39:122°22′18.726″E,36°50′54.884″N;

L40:122°22′15.022″E,36°51′00.531″N。

第七条  港区水域总面积32.14万平方米。

港区水域控制点坐标:

S6: 122°22′25.913″E,36°51′22.331″N;

S7: 122°22′26.397″E,36°51′24.592″N;

S8: 122°22′41.699″E,36°51′22.497″N;

S9: 122°22′41.222″E,36°51′20.246″N;

S10:122°22′42.412″E,36°51′19.560″N;

S11:122°22′41.569″E,36°51′18.690″N;

S12:122°22′44.600″E,36°51′16.730″N;

S13:122°23′07.628″E,36°51′16.400″N;

S14:122°23′07.584″E,36°51′14.445″N;

S15:122°23′02.116″E,36°51′14.525″N;

S16:122°22′44.367″E,36°51′14.783″N;

S17:122°22′40.756″E,36°51′14.840″N;

S18:122°22′41.084″E,36°51′12.360″N;

S19:122°22′41.451″E,36°51′10.232″N;

S20:122°22′42.030″E,36°51′06.870″N;

S21:122°22′38.080″E,36°51′03.140″N;

A22:122°22′37.989″E,36°51′02.837″N;

S41:122°22′46.620″E,36°51′11.449″N;

S42:122°22′59.926″E,36°51′12.415″N;

S43:122°23′03.337″E,36°51′12.663″N;

S44:122°23′03.801″E,36°51′08.541″N;

S45:122°22′47.084″E,36°51′07.326″N;

S46:122°22′46.846″E,36°51′09.437″N。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的监督管理,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港湾工作站驻港管理办公室设在本港顺岸码头西侧。

第九条  荣成市口岸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建设管理、口岸开放与关闭审查报批、通关便利化、口岸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十条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人和派出所负责本港陆域的治安管理,威海海警局荣成市第二工作站负责本港水域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工信、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边检、海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二条  本港航道为专用航道,长800米,宽60米,平均水深-6.5米。自36°51′14.78″N、122°22′44.56″E起,航向274°31′51″-94°31′51″,至36°51′14.45″N、122°23′07.58″E。

第十三条  本港锚地位于大王家岛、小王家岛北侧,总面积5.31万平方米,平均水深-6.5米,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检疫、过驳等。控制点坐标:

S41:122°22′46.620″E,36°51′11.449″N;

S42:122°22′59.926″E,36°51′12.415″N;

S43:122°23′03.337″E,36°51′12.663″N;

S44:122°23′03.801″E,36°51′08.541″N;

S45:122°22′47.084″E,36°51′07.326″N;

S46:122°22′46.846″E,36°51′09.437″N。

第十四条  本港码头总长度为1313米,设计泊位25个,另设有小型养殖船停靠泊位及舢板停靠区。码头前沿顶面高程为+3.8米(小船停靠泊位码头前沿顶标高为+3.3米),前沿水深-4.0米至-9.0米,共设有25个300HP以上渔船泊位,其中

1号泊位为对外开放泊位,供远洋渔船靠泊使用;2-8号泊位为渔获物装卸泊位;9-13号泊位为物资供给泊位;14-18号泊位为渔船临时维修泊位;19-25号泊位为渔船临时停靠泊位。

第五章  渔港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并采用适当方式向本港港务报备。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沿航道中心线右(左)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穿越航道船避让航道内在航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港湾工作站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港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利用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核实渔船船位是否在本港。

第二十一条  港务登记渔船出港信息,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远洋渔船进(出)石岛港口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石岛海事处申请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取得《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证》并向港务报备后,方可进(出)本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停车鸣笛二长声,或以灯光、旗号及时向港务报告动态,与港务联系请示泊位,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港务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五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六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渔获物在本港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

第二十八条  进港装运渔获物的车辆应当根据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货物港务费,并经本港门卫查验缴费单据后,方可离港。

第二十九条  2#-25#泊位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检查,如实登记加油车辆信息、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资质、受油船舶信息及油品来源信息等。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三十一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应当报请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批准,并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三十二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港经营人为山东人和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威海市海洋发展局颁发的《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荣成市人和渔港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港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船舶拖带;

(二)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冷藏、加工;

(三)燃油补给;

(四)加水加冰;

(五)岸电使用;

(六)渔需物资供应;

(七)溢油防治。

本渔港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服务中心公示。

第三十六条  本港南侧的山东人和集团新星修船有限公司,可为到港渔船提供维修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港区设置电子显示屏,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信息服务,循环显示气象海况、航行通(警)告以及渔业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的,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荣成市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条  荣成市人和渔港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渔业船舶和入港人员应爱护渔港的各种设施、装备,凡损坏码头及港内设施者应当向港务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除公务车辆、特种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应当在码头外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三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交水上水下作业申报材料,报经荣成市海洋发展局审核,获批《山东省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海上工程船施工作业前应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四十四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按规定的期限打捞清除。

第四十五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报告。港务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六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防止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七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八条  港务应当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渔船,港务应当立即上报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驻港管理办公室,待渔船整改后方可允许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九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报告。港务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驻港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理

第五十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一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大范围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四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港务应及时向驻港渔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五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搭载违规人员或者非法物资靠泊渔船;

(五)禁止盗窃、故意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六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五十七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需到有拆解资质的船厂进行拆解作业。

第五十八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人和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人和渔港港界图


附件1


人和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位置

电话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荣成市观海东路140

0631-7587100

0631-7587135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港湾工作站

石岛管理区港湾街道牧云中路289

0631-7370568

荣成市口岸事务服务中心

荣成市伟德东路9

0631-7568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

石岛海事

荣成市黄海南路173

0631-385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

荣成市观海东路158

0631-7587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出入境

边防检查

荣成市观海东路128

0631-7382254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人和派出所

荣成市人和镇响湾沟村

0631-7451043

威海海警局荣成第二工作站

荣成市港湾街道黄石路99

0631-7387110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经营服务项目

位置

电话

荣成市人和渔港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泊位调度

渔船进出港登记

码头作业管理

加水加冰

岸电使用

渔获物计量

船舶拖带

溢油防治

人和渔港港区内

15763108817

山东人和集团新星修船有限公司

船舶修理

人和渔港港区内

18816316680

山东人和集团佳合制冰有限公司

供冰

人和渔港港区内

18816316689

山东人和集团有限公司超市

日用物资供应

人和渔港港区内

18816316629

山东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油库

油品供应

人和渔港港区内

18816316629

山东人和集团广合水产有限公司

水产品冷藏加工

人和渔港港区内

17861085569


附件2


人和渔港港界图


赤山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所有权归属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石岛湾西北部,为天然避风良港。南与中国北方最大渔港——石岛港毗连,西接石岛黄海中路,交通、渔货交易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东亚季风型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3.94米、最小潮差1.06米。

第五条  港区配套办公楼、制冰厂、消防船、消防车、拖船、应急发电机组、陆地电台。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17.35万平方米。赤山渔港港区西临石岛黄海大道,南与黄海造船公司毗邻;康悦港区坐落于石岛工业园内,南临双山路,与山东海都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毗邻。

港区陆域控制点坐标:

C-L1: 122°24′52.050"E,36°54′04.256"N;

C-L2: 122°24′53.112"E,36°54′04.789"N;

C-A3: 122°24′50.240"E,36°54′08.477"N;

C-A4: 122°24′52.391"E,36°54′09.546"N;

C-A11:122°25′03.840"E,36°54′02.280"N;

C-L12:122°25′03.867"E,36°54′01.883"N;

C-L13:122°24′59.022"E,36°54′01.567"N;

C-L14:122°24′58.523"E,36°54′02.053"N;

C-L15:122°24′56.438"E,36°54′00.572"N;

C-L16:122°24′55.533"E,36°54′00.254"N;

C-L17:122°24′52.297"E,36°54′03.938"N;

K-L1: 122°24′19.116"E,36°57′37.714"N;

K-L2: 122°24′33.421"E,36°57′37.395"N;

K-L3: 122°24′34.413"E,36°57′22.586"N;

K-L4: 122°24′25.741"E,36°57′22.175"N。

第七条  港区水域总面积32.15万平方米。

港区水域控制点坐标:

C-A4: 122°24′52.391"E,36°54′09.546"N;

C-S5: 122°24′52.080"E,36°54′12.080"N;

C-S6: 122°24′54.846"E,36°54′32.972"N;

C-S7: 122°25′09.953"E,36°54′32.417"N;

C-S8: 122°25′09.765"E,36°54′30.470"N;

C-S9: 122°25′07.626"E,36°54′08.287"N;

C-S10:122°25′07.440"E,36°54′06.360"N;

C-A11:122°25′03.840"E,36°54′02.280"N。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的监督管理,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斥山工作站驻港管理办公室设在港区西侧。

第九条  荣成市口岸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建设管理、口岸开放与关闭审查报批、通关便利化、口岸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十条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石岛派出所负责赤山渔港港区陆域的治安管理,荣成市公安局斥山派出所负责康悦港区的治安管理,威海海警局荣成市第二工作站负责赤山渔港水域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工信、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边检、海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二条  本港航道为天然航道,分布在港池南北两侧,其中北侧航道长194米,宽60米,平均水深-5.0米,自122°25′09.953"E,36°54′32.417"N起,航向266°,至122°25′09.765"E,36°54′30.470"N;南侧航道长325米,宽60米,平均水深-5.0米,自122°25′07.626"E,36°54′08.287"N,至122°25′07.440"E,36°54′06.360"N。

第十三条  本港共有锚地一处,总面积为26.87万平方米。

平均水深-5.5米,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检疫、过驳等,控制点坐标:

C-S5: 122°24′52.080"E,36°54′12.080"N;

C-S6: 122°24′54.846"E,36°54′32.972"N;

C-S7: 122°25′09.953"E,36°54′32.417"N;

C-S9: 122°25′07.626"E,36°54′08.287"N。

第十四条  本港码头总长500米,设计泊位12个,均为生产性泊位。以黄海平均海平面下1.66米为高程基准面,前沿顶面高程+5米、前沿水深-5.5米,2号泊位为临时对外开放泊位,供远洋渔船靠泊使用;其余泊位为渔获物装卸泊位。

第十五条  2座浮标沿港区航道两侧布设。左右浮标绿色柱形、绿单闪1.5秒、射程3海里。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六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七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并采用适当方式向本港港务报备。

第十八条  渔船进(出)港沿航道中心线右(左)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穿越航道船避让航道内在航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九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二十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斥山工作站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一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港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利用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核实渔船船位是否在本港。

第二十二条  港务登记渔船出港信息,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远洋渔船进(出)石岛港口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石岛海事处申请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取得《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证》并向港务报备后,方可进(出)本港水域。

第二十四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报告动态,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港务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六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七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渔获物在本港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

第二十九条  进港装运渔获物的车辆应当根据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货物港务费,并经本港门卫查验缴费单据后,方可离港。

第三十条  1号、3号-12号泊位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一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检查,如实登记加油车辆信息、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资质、受油船舶信息及油品来源信息等。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三十二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应当报请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批准,并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港经营人为赤山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威海市海洋发展局颁发的《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荣成市赤山渔港渔船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内设渔港管理处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在老港区东顺岸码头后方设有渔港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船舶拖带;

(二)渔获物装卸、计量;

(三)加水加冰;

(四)岸电使用。

本渔港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服务中心公示。

第三十七条  本港南侧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可为到港渔船提供维修服务。本港水域不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船舶修造地点。

第三十八条  本港区西侧设置电子显示屏,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信息服务,循环显示气象海况、航行通(警)告以及渔业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的,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荣成市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荣成市赤山渔港渔船服务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报告;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10km/h;除公务车辆、特种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应当在码头外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四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交水上水下作业申报材料,报经荣成市海洋发展局审核,获批《山东省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海上工程船施工作业前应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四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按规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报告。港务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七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防止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  港务应当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渔船,港务应当立即上报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驻港管理办公室,待渔船整改后方可允许进行码头作业。

第五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报告。港务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驻港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一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大范围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港务应及时向驻港渔业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未经批准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搭载违规人员或者非法物资靠泊渔船;

(五)禁止盗窃、故意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需到有拆解资质的船厂进行拆解作业。

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

第六十一条  本港章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赤山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赤山渔港港界图


附件1


赤山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一、渔港管理机构

名称

位置

电话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荣成市观海东路140

0631-7587100

0631-7587135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斥山工作站

港湾街道渔港路169

0631-7288898

荣成市口岸事务服务中心

荣成市伟德东路9

0631-7568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

石岛海事

荣成市黄海南路173

0631-3852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

荣成市观海东路158

0631-7587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岛出入境边防检查

荣成市观海东路128

0631-7382254

威海海警局荣成第二工作站

荣成市港湾街道黄石路99

0631-7387110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石岛边防派出所

荣成市黄海南路95

0631-7382409

荣成市公安局斥山派出所

荣成市

斥山街道办事处西火塘路

0631-7321043


二、渔港经营服务单位

名称

经营服务项目

位置

电话

荣成市赤山渔港渔船服务有限公司渔港服务中心

泊位调度

渔船进出港登记

码头作业管理

加水加冰

岸电使用

渔获物计量

船舶拖带

 

赤山渔港

港区北门后方

0631-7379368


附件2


赤山渔港港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