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按照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威发改发〔2025〕298号)要求,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工信部门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通知》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
2.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
4.威海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威发改发〔2025〕298号)
二、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有利于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对促进我区新旧动能加快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新旧政策的差异点有哪些?
(一)扩大了差别化水价执行范围,荣成市内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全部纳入差别化水价范围。
(二)将原来按照年度递增加价政策调整为按照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核定水价。
(三)设置了最高加价标准,明确企业同时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政策的,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四、实质内容解读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基本水价(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后的部分,下同)按定额(计划)水量基本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
企业同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政策的,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三)其他事项
明确了差别化水价政策执行周期、收入管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