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成市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荣政办发〔2026〕2号
经济开发区、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荣成市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高效、有序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持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威海市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1.4分级标准
1.4.1 事故类型
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是建筑施工领域主要危险源,包括:
(1)基坑工程
①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 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 下简称“设计值”)10kN/㎡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15kN/㎡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③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 24 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③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④高处作业吊篮;
⑤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⑥异型脚手架工程。
本预案所称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事故。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坍塌(包括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模板坍塌、混凝土坍塌)、倒塌(包括房屋倒塌、起重设备倒塌、墙体倒塌)、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中毒窒息等。
1.4.2 分级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一)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II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III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逐级报请威海市政府和省政府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报请威海市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应对能力时,报请威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应对。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市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大队、各区管委、镇政府及街道办分管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减成员。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此类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工作;
(3)协调调度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调集市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相关事故应对工作;
(4)指导一般事故应对,组织指挥较大事故处置,负责重大及以上事故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
(5)对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市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7)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8)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指导各区管委、镇政府及街道办第一时间权威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各主流媒体发布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同时,高度关注网上舆论热点,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反映,做好综合舆情分析研判,指导协调各方面主动回应网上关切,处置虚假、错误信息。
(2)市委网信办:高度关注网上舆论热点,及时收集网上舆情反映,做好综合舆情分析研判,指导协调各方面主动回应网上关切,处置虚假、错误信息。
(3)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警戒安保、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调度、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组织行业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调配大型机械、人员参与救援,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各区镇街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和心理疏导。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专家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8)市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9)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10)各区管委和镇街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域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供应等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落实市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本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市指挥部专家组日常管理和联系;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市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和沟通;
(9)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指挥部按情况确定。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现场指挥部可视现场需要,临时增减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事故处置综合协调、调度督导,做好综合文字起草、会议组织、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和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安保、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各区管委、镇政府及街道办牵头,负责救援物资、装备的调配、供应,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各区管委、镇政府及街道办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参与,负责指导推动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
2.5专家组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依据实际情况组建专家组。
主要职责:分析事故原因,统计分析事故损失等工作;解决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各种技术疑难问题,为市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等。
3 预警与预防
各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定期研判、预测、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事故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结合项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第三方辅助巡查等方式,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进行监测。
3.1预警级别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事故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事故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I级(特别重大)事故,事件随时发生,事态趋于严重。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Ⅱ级(重大)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趋于严重。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Ⅲ级(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V级(一般)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3.2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媒介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通告方式。新闻媒体应按照当地管委、政府、街道办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行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研究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2)各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建设、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注意搜集相关工程建设信息,提高警觉度,并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保障通讯畅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预防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后,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1)督促各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建设、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报告可能发生事故的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监测、监控、预报和预警;督导各建设、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危险源进行汇总、分类,并按照可能发生事故概率进行排序;组织专门人员对危险源可能产生危险后果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每项危险源制定预防措施;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好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动态安全防控措施;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通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通知现场人员及时紧急避险,做好自救、互救和避险的一切准备。
3.5预警状态结束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l 信息报告
(1)各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公民主动向所在地管委、镇政府、街道办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2)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隐患后,工程建设单位及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工程所在地管委、政府、街道办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信息。事发地管委、政府、街道办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市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各区管委、镇政府及街道办应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直接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已采取的其他措施,事件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信方式等。
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总结,提出今后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4.2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管委、镇政府、街道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各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现实结果(事件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市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2.1 I 级、II 级响应
在国家、省、威海市以及荣成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各区管委、镇政府及街道办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2.2 III 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初判发生较大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
(2)启动程序:
①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III级响应建议;
②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III级应急响应通告。
(3)响应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获取现场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管委、政府、街道办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2.3 IV 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初判发生一般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
(2)启动程序: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会商评估,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启动IV级响应建议;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IV级应急响应通告。
(3)响应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获取现场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启用本级管委、政府、街道办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⑦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⑧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3 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各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以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4.4 区域合作
根据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救援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向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之外的区域寻求应急救援合作,包括救援队伍、设备、医疗救护、专家组派遣等方面,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4.5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决定,宣布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督促协调有关单位,积极稳妥开展善后处置,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各区管委、镇政府及街道办负责调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生活困难问题。
5.3 调查与评估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分析工作。各相关专业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工作,尽快向市指挥部提交抢险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分析工作。
5.4 恢复重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管委、镇政府及街道办根据实际,逐步恢复工程建设。
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针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建立由从事应急救援、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相应对策意见提出等工作。
7.2财力保障
事故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相关企业、公民参加保险。
7.3 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统筹建立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明确物资存放地点和联系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发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时,各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事件处理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事发区域内统筹使用。所有储备物资使用落实审批制,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应急物资主要包括:
(1)医疗器材:担架、救援医疗箱、氧气包、止血带、绷带等医疗救护器材;
(2)抢救工具:除满足基本抢险需要的一些抢险工具外,还应配备金属切割机等各类开辟通道器材;防毒呼吸器等其他防护装备及排风器具、消毒物品和测试仪器等地下救治器材;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高温、有毒、腐蚀物(气)体作业防护装备;登高梯子、安全带、救生气垫等高空抢险工具以及挖掘机械、汽车吊、装载机等运输工具等;
(3)照明器具: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自备发电、强光照明;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
(5)灭火器材:干粉灭火器等消防灭火器材。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7.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统筹做好受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统筹配备急救所用消毒绷带、酒精、药棉、担架等,以备在医护人员到来前,对伤者进行简单救治。
7.6 交通运输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统筹协调安排应急救援车辆(用于指挥、救援人员运送、机械设备物资运输等);市公安局对交通管制方案和交通线路做好统筹规划,并安排交通警察现场执勤疏导。
7.7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加强项目重点部位、物资和设备安全保护,严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
7.8人员防护
市指挥部按照应急避险、人员疏散和救援人员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安排事故现场救援组织者、专业救援组织等,对危险区域或道路予以封锁,协助、组织、疏导和运输受灾人员安全到达避难场所,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救治。
7.9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应保持办公电话24小时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系统联系电话均应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7.10 公共设施保障
市指挥部牵头统筹协调,保障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周边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7.11 科技支撑
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科室)应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以加强建设工地本质安全管理为切入点,依托物联网、遥感传感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分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具备危大工程动态管控和智能预警、人员行为管理、视频A虹识别、环境监测实时推送、质量安全管理可溯跟踪、监管信息即时推送等功能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7.12法治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预防知识,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综合性演练。
8.2 宣传培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科室)及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及预案解读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市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