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质效、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荣成市烟草专卖局印发了《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荣烟法[2026]1号)。
一、起草背景
随着荣成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及消费趋势的变化,《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荣烟法[2023]1号)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烟草市场发展的需求。部分市场单元布局数量不够合理,导致轮候数量较多、申请人等待时间过长的问题,优抚群体和特殊情形的许可政策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今年,行业上级出台了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相关指导意见,制定新的布局规定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的必要举措。
二、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维护零售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通过科学规划、依法行政,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五章十九条,重点对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框定管理范围与基础制度。规定适用于卷烟、消费类烟丝、雪茄烟本店零售许可,电子烟及单独雪茄烟零售另行规范;确立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等七项原则;坚持“一店一证”、一址一证,连锁企业分店须逐一申请。
(二)实行市场单元分类布局。按街道办事处、乡镇划分基本单元,特殊区域可单独设单元管理;单元内综合运用规划数量调控与间距限制两种手段,审批实行轮候排序,必要时集中放号;间距以现场实测的行人无障碍最短距离认定。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围绕消费变化、商圈发展、零售点分布等定期综合评估,据此适时调整规划数量和间距标准,调整结果须报上级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划定不予发放情形。本规定从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模式三个维度明确了不予发证情形:经营主体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商投资变相经营及违法经营禁入期内人员不得申领;经营场所上,校园周边100米内、未成年人聚集场所、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的业态及存在安全隐患、待拆迁、未成型的场所不得设点;经营模式上,禁止自动售货、无人售货、网络销售及以游戏、博彩方式变相经营。
(五)明确术语界定。界定固定经营场所、间距等关键用语,将车库、流动摊点、违章建筑等排除在外;要求实地核验场所合法使用材料。
五、新旧政策主要变化对比
本规与《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荣烟法[2023]1号)主要变化如下
(一)适用范围界定。旧规适用于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新规按许可范围明确划分,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本规定;仅经营电子烟或仅经营雪茄烟的适用其他规定。
(二)市场单元划分。新规划分为三类基本市场单元:街道办事处单元、乡镇农村单元、特殊市场单元。
(三)新增“动态调整措施”。旧规规定了“保护性冻结”和“应急性增设”的具体触发条件(如毛利率、户均销量、人口变动达30%等量化指标)。新规改为定期综合性评估机制,评估内容包括经济运行状况、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新建小区及商圈发展、现有零售点分布、特殊群体办证需求等,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规划数量、间距标准、业态分类等。
(四)办证管理方式优化。新规明确“一店一证”原则;在轮候排序基础上,新增“集中时点放号”作为可选管理方式,可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需要适时采用。
(五)新增场所核验要求。新规规定行政机关实地核查时须对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情况进行必要核验(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申请人有配合提供义务。
六、衔接关系
2024年1月1日施行的《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荣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七、政策解读人
联系方式:0631-7513551
地址:荣成市明珠路102号荣成市烟草专卖局
政策原文: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