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荣烟法〔20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满足烟草市场发展和卷烟消费需求,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荣成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荣成市辖区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本规定;许可范围仅为“电子烟本店零售”或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制定和实施布局规划;
(二)科学规划原则:以市场单元为基础,量化分析人口、经济、消费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
(三)服务社会原则:优化行政许可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均衡发展原则: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促进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严格落实校园周边禁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六)控烟履约原则: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营造无烟环境;
(七)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已取得许可证的零售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卷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经营企业在荣成市辖区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二章 市场单元划分与调控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将辖区内划分为以下三类基本市场单元:
(一)街道办事处单元 以荣成市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
(二)乡镇农村单元 以荣成市范围内的乡镇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
(三)特殊市场单元 对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者特殊区位特征的区域,荣成市烟草专卖局可以结合实际划分特殊市场单元,实行单独管理,不纳入以上两类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合并计算。
第七条 各市场单元综合运用数量调控、间距限制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数量调控是指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对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采用轮候排序、集中时点放号等方式进行管理。荣成市烟草专卖局在现有条件下,原则上采取轮候排序方式进行管理。根据行业上级统一部署或者实际管理需要,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集中时点放号方式进行管理。
间距限制是指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测量结果为准。
第三章 动态调整措施
第八条 本规定所依据的市场单元划分情况、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特殊情形办理政策、优抚对象办证情形及主营业态核定标准,应当与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进程、荣成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相适应,实行定期评估与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措施,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九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开展综合性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辖区经济运行状况及消费水平变化、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新建小区及商圈发展情况、现有零售点数量及分布、上级政策要求、特殊群体办证需求及社会公共利益变化。
第十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依据评估结果,可以对市场单元的规划数量、间距标准、特殊情形及优抚群体的适用范围、业态分类标准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间距标准及相关细则,应当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荣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以及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政府相关部门公布、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在待拆迁区域范围的;
(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托幼机构、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内部;
(八)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九)正在装修、未形成相应经营业态,不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的经营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封闭、不可移动且可合法使用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具备基本经营设施条件,面向消费者开放且符合荣成市关于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相关要求。其中,不包含车库、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服务于工厂厂区、建筑工地内部的除外)、违章建筑、集装箱式建筑(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规划特色商业街区、夜市等消费新场景除外)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存储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卧室、客厅等)从空间上无法完全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间隔且无明确区域界线。
(三)“营业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测量面积,不包含非产品展示的办公区、仓库以及辅助公共服务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以上均以教育部门登记、备案或核准的为准。
(五)“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行人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须在实地核查时对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情况进行必要核验,包含但不限于核实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无法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取,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荣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5日。2024年1月1日实施的《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荣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