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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荣成市烟草专卖局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无
    • 成文日期:2026-10-13
    • 公开发布日期:2026-10-13
    • 发文字号:荣烟法〔2026〕2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烟草专卖局

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配套实施细则

荣烟法〔20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执行标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结合荣成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荣成市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行政许可办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及行政许可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单元业态与规划标准

第四条 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为蛋糕烘焙、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家电家具、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丧葬祭祀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主营业务的核准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内实际经营现状为标准。

第五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流动、商业发展以及消费趋势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及间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各市场单元的间距执行标准为街道办事处单元不低于50米,乡镇农村单元不低于60米,特殊市场单元间距标准详见《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明细表》。测量方式详见《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各市场单元的具体规划数量以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最新公布并执行的《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明细表》为准。

第三章 优抚对象与特殊情形管理

第六条 针对优抚对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市场单元容量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受单元容量限制,但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间距不得低于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规定间距标准的60%。

第七条 优抚对象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适用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仅限: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予以优抚的对象。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一户一证”);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驻店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合法的证件;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遗属、烈士遗属需提供相关证明书及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遗属中仅一人可享用优抚政策,按申请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条 特殊情形许可政策

(一)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规划,统一运营管理的消费新场景(如特色商业街区、夜市等消费新场景)以及新建服务于工厂厂区、建筑工地等内部具备经营条件的,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执行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

(二)酒店客房数量达100间以上或营业面积超过300平米的餐厅、咖啡厅、酒吧等设有独立售卖空间且具有安全资质的娱乐服务场所内部,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执行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

(三)营业面积超过300平米的超市、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等,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执行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

(四)持证人因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或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的,经核实属实,可不受目标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执行目标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

(五)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原持证人在注销前二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被依法认定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不受容量和间距限制。

第四章 行政许可服务运行措施

第九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量,将区域划分为以下类型并采取相应策略:

(一)发展区 基本市场单元容量未饱和。对新办申请按照新办流程直接办理。

(二)平衡区 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不超过市场单元容量2%比例时,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并开展实地核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仅因容量限制无法准予许可的,根据申请人意愿决定是否予以轮候排序。

(三)冻结区 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超过市场单元容量2%比例时,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并开展实地核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仅因容量限制无法准予许可的,不再新增轮候排序。

市场单元轮候排序数量按照其容量的2%测算,不足1个的,给予1个轮候指标。

第十条 排队轮候申请与管理

(一)适用范围 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或超过规划数量上限,区域类型处于平衡区且符合其他许可条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已提出新办申请,经营场所符合除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外的其他许可条件,并自愿参加排队轮候。

(三)轮候规则

谁申请谁排号:按照申请人新办申请受理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排队位次。

一址一号:同一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于同一经营地址再次提出新办申请的,以首次申请获得的排队位次为准。不同申请人就同一经营地址先后提出新办申请的,由该地址首次提交有效新办申请的申请人取得轮候位次,后续申请人就该经营地址提出的申请不再纳入轮候排序。(首次提交有效新办申请的申请人不再具备经营场所使用权的除外)

单元调整随号走:市场单元发生合并或切分时,皆按照申请人新办申请的受理时间先后顺序纳入调整后的市场单元排队轮候序列。

到号办理:当市场单元有规划数量时,发证机关将以短信或书面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须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整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轮候资格,由下一位次轮候顺序申请人依次递补;按照申请人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有效联系申请人的,视为自愿放弃轮候资格。

第十一条 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交通状况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一)保护性冻结 如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发生动态变化,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将该市场单元予以零售许可保护性冻结。

(二)应急性增设 如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旅游度假区发展等导致市场单元变化较大或产生新的市场单元,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增设1-2个零售点,待市场单元划分和零售点规划数量动态调整时再统一规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不低于”“不足”“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荣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按《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荣烟法[2023]1号)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与《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配套使用。


附件:1.《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明细表》.xlsx

             2.《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