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报销管理,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出台《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荣成市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荣发改价格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规范荣成市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的报销标准。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报销标准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2.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75元/生、月。
3.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指荣成区域以外)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需持有失业证或所在辖区居委会开具的有关证明等),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5.单亲家庭(含丧偶、离婚)及领养的,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6.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减免后的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二)常见问题解读
1.本报销政策不局限于公立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也可报销。
2.本报销政策只针对幼儿保教费(幼儿年龄36个月以上),对于幼儿托育费不予报销,施行单位需加以区分。
(三)明确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荣成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荣财字〔2017〕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明确使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荣成市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荣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驻荣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政策解读人
市财政局科教文科孙晓民 联系电话:0631-7562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