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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财政_金融_审计
    • 发文机关: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教体局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成文日期:2024-09-09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9-20
    • 发文字号:荣财字〔2024〕29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教体局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荣财字〔2024〕29号


经济开发区、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财审局,各镇、街道财政所,市直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荣成市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荣发改价格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7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指荣成区域以外)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需持有失业证或所在辖区居委会开具的有关证明等),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五)单亲家庭(含丧偶、离婚)及领养的,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减免后的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三、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四、中央、省驻荣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荣成市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荣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驻荣以外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荣成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荣财字〔2017〕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荣成市财政局、荣成市教育和体育局、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教育和体育局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