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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成文日期:2024-07-22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7-22
    • 发文字号:荣政办字〔2024〕9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成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

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荣政办字〔2024〕9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荣成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行政执法相对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在立案受理、调查或检查、决定、执法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经济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影响评估”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的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的原则,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评估、依法办案,评估时应当注重查办与合理保护并重、服务经济发展与防止选择性执法并重,应对措施于法有据、合法合规。

第六条  经济影响评估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七条  在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对企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对企业拟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划拨存款、汇款等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对企业拟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案件;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七)对我市其他企业产生影响的案件;

(八)其他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社会经济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分析评估,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一)是否会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

(二)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三)是否会对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产生影响;

(四)是否对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企业产生影响;

(五)是否影响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阻碍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

(六)是否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

(七)是否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八)其他可能影响民营经济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等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或立案条件的,应当对行政执法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

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企业实施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合理安排调查或检查的对象、时间、地点、频次,积极推进线上执法、远程监管,尽量减少现场调查或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对需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根据证据的范围、种类、数量、金额等,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降低执法活动对企业的负面经济影响。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由承办人员实施。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前,要充分保障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客观评估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由案件承办人在提交法制审核前进行,并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第十四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优先运用提醒、教育、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

第十五条  对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充分保障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企业提出合理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及时予以采纳,并综合考虑企业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评估行政处罚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最大程度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案件承办人在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前进行评估并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案件承办人在催告当事人按期履行前进行评估并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第十九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强制前,要对实施行政强制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避免因行政强制的实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企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一般不采取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应一并对评估内容进行审核。经评估决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与违法企业的沟通交流,帮助分析违法行为的成因、违法后果的补救整改措施,引导企业培育以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依法经营、防范风险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当强化执法流程节点把控,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办理期限,从严控制时限审批,努力压缩办案时限,不断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因办案周期过长造成企业成本负担和矛盾加剧,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五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的指导,通过案卷评查、专项监督、举报投诉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对粗暴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明显不适当的,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涉企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在实践中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三)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至2026年7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