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市规模养殖、种植企业堆粪(肥)场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荣农字〔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全市规模养殖、种植企业堆粪(肥)场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30日
关于全市规模养殖、种植企业堆粪(肥)场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及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牧办〔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规范要求
1.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鼓励规模化养殖、种植基地(园区)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支持规模化养殖、种植基地(园区)发展“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新模式,引导规模养殖、种植企业开展合作,采取粪肥就近还田、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畜禽粪污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2.粪肥堆放场地建设要求。粪肥堆放场地建设应符合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要求。
(1)规模种植堆粪肥场:堆肥场地面积计算需要考虑到堆肥的数量、种类以及处理方式等因素。一般来说,堆粪肥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总面积=堆肥量÷堆肥密度÷堆肥高度;其中,堆肥量是指每次需要处理的堆肥数量;堆肥密度指的是堆肥的密度,一般为500-800kg/m³;堆肥高度指的是堆肥的高度,一般为1.5-2.5米。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现场翻搅作业和通道等布局因素,以确保堆肥场地运作效率和安全性,具体计算方法需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和优化。
(2)畜禽养殖暂存设施: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暂存池(场)的,固体粪污暂存场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参考值见附件1,畜禽养殖场堆肥设施发酵周期参考值见附件2)
(3)规模养殖、种植企业建设粪肥堆放场地的,应向所在地镇街提出设施用地备案申请,堆粪(肥)场地必须以农业设施项目的辅助设施用地备案,不得单独备案。符合设施用地备案要求的,在自然资源部门项目用地入库的同时,报送农业农村、畜牧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临时性堆沤粪肥场地,原则上畜禽粪污堆沤发酵到粪肥还田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粪肥还田后堆放场地要予以复耕复种。
3.粪肥堆放场地备案要求。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经营主体新建及改扩建规模养殖、种植企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镇街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2)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3)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镇街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镇街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
4.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循环利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监管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规模经营主体应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 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加强综合监管。镇街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加强粪肥还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堆放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三、支持保障
1.强化宣传指导和政策支持。要加强农业绿色发展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鼓励支持规模养殖企业、种植经营主体科学配备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提高基地设施装备配套和整体建设水平。
2.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规模养殖企业、种植基地应当制定畜禽粪肥资源化利用计划,明确使用量、粪肥使用时间及种植制度等;督促指导推动建立畜禽粪肥资源化利用台账,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严防还田环境风险。
3.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鼓励规模种植基地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基地生产实际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程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传统基地粪肥利用及施用方式。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1.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参考值
2.畜禽养殖场(户)堆(沤)肥设施发酵周期参考值
附件1
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参考值
附件2
畜禽养殖场(户)堆(沤)肥设施发酵周期参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