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经济利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荣成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价费发〔2015〕41号)进行完善,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
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实施“两站一中心”准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实施准物业服务收费,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0.15元/建筑平米·月;老旧小区普通住宅高层:一级1.20元/建筑平米·月、二级0.90元/建筑平米·月;多层:一级0.80元/建筑平米·月、二级0.50元/建筑平米·月、三级0.30元/建筑平米·月。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面积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老旧小区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合同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将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政策解读人: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车红强 联系电话:7550887
政策原文: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