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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物价,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4-0030003
    • 成文日期:2024-04-18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4-18
    • 发文字号:荣发改价格〔2024〕10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4-05-19
    • 文件失效的时间: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荣发改价格〔202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经济利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山东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荣成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价费发〔2015〕41号)进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划分相应的等级(详见附件),每个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老旧小区普通住宅高层:一级1.20元/建筑平米.月、二级0.90元/建筑平米.月;多层:一级0.80元/建筑平米.月、二级0.50元/建筑平米.月、三级0.30元/建筑平米.月。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面积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老旧小区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合同约定。

2.实施“两站一中心”准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实施准物业服务收费,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0.15元/建筑平米.月。

3.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将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4.有关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及停车收费政策等按照《关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荣发改价格〔2023〕22号)执行。

5.本通知自2024年5月19日起执行。《荣成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价费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荣成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docx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