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农业农村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