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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发文机关: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荣成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3-0180001
    • 成文日期:2023-05-23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5-24
    • 发文字号:荣农字〔2023〕7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3-05-24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6-05-23
    • 文件废止的时间:2026-05-23
    • 文件状态:

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荣成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成市2023年生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荣农字〔2023〕7号


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农业和海洋发展局,各畜牧兽医站,各生猪养殖场(户):

为做好我市生猪政策性保险工作,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荣成市2023年生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现将《荣成市2023年生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荣成市2023年生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


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荣成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2023年生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增强生猪产业抵御自然灾害、应对自然风险能力,保障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荣成市2023年生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畜牧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畜牧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品种

能繁母猪及育肥猪。

(二)参保对象

我市范围内从事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养殖场(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养殖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才能参保;参保的养殖主体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三)保险责任范围

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

其中主要疾病和疫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四)参保金额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

1.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中央财政负担40%,省财政负担20%,荣成财政负担20%,养殖户负担20%。

2.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根据生猪尸重、尸长综合因素进行赔偿,按20—800元/头给予不同的资金赔偿,保险费中央财政负担40%,省财政负担20%,荣成财政负担20%,养殖户负担20%。

(五)保险标的

1.能繁母猪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4)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育肥猪

(1)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3)对养殖户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投保;对购入小猪育肥的,按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投保。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为核保生效后一年期限。

(七)赔偿标准

1.能繁母猪。按每头1200元进行赔偿。

2.育肥猪。结合生猪尸重、尸长综合因素进行赔偿,具体标准见下表: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同时,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三、生猪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

根据威海市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中选结果,我市生猪保险工作由中标保险公司开展承保工作。中标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保险单,保险期限1年,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