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建局 ) 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填报单位: 联系人:宋丽娜 联系电话:7586118
序号 | 部门 名称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荣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方案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 |
2 | 荣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 |
3 | 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措施方案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