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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荣财法罚2022-2号)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11:26 来源:荣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邵山:

经查,你在担任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2005年以来部分会计资料缺失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已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荣财法改2022-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荣财告知2022-2号)。现逾期未改正,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八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鲁财法20215号)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邵山处以2000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荣成市支行或其他各专业银行(各分理处、办事处、营业室均可办理),或者通过山东财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输入20位缴款码进行缴纳)。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财政局或荣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荣成市财政局 

20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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