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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16:21 来源: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7〕1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或本市计划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政策措施抽查。

第三条  抽查工作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各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承办。

第四条  抽查对象是市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五条  重点抽查以下行业、领域和地区:(一)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三)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比较集中的;(四)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五)行政性垄断问题易发、多发的。

第六条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二)公平竞争审查流程是否规范;(三)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第七条  政策措施抽查可以采取网上抽查、函送抽查、实地抽查等方式。

第八条  抽查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拟定计划。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行业、领域、地区和抽查时限等内容。(二)实施抽查。根据抽查计划,调取被抽查政策措施的相关资料,对其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结论等内容进行检查。遇到复杂、疑难和存在争议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研究确定。(三)结果反馈。及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存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结论等问题的,督促政策制定机关及时整改。

第九条  将抽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也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建立本地区的抽查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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