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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年03月01日 14:33 来源:荣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一、 起草背景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政办发〔2021〕18号)等规定,同时按照定价管理权限要求,需我市出台“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提供价格政策支持。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政办发〔2021〕18号)等规定。

三、 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通过价格杠杆,达到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目的。

四、 重要举措

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区域内D类企业的差别化用水政策和具体加价标准。

1、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我市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按照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2、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参照威海作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计划内用水量,同样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企业,按现行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按现行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按现行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45元。

对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仍按《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执行。

3、其他事项

差别化水价、电价政策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各经营单位要根据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水(电)量起收取加价水(电)费,加价收入按规定上缴。

4、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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