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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电力,水资源
    • 发文机关: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2-0030001
    • 成文日期:2022-03-01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3-01
    • 发文字号:荣发改价格〔2022〕7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2-03-01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6-12-3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荣发改价格〔2022〕7号


国网荣成供电公司,荣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政办发〔2021〕18号)等规定,对我市实行 “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电价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执行,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计划内用水量,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企业,按现行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按现行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按现行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45元。

对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仍按《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差别化水价、电价政策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各经营单位要根据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水(电)量起收取加价水(电)费,加价收入按规定上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