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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司法局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09:23 来源:荣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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