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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17:19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受地形特点、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砂石资源管控一直以来是我市的薄弱环节,非法采砂、洗砂等问题比较突出。为切实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进一步抓好项目审批和源头监管,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打击私挖滥采、盗采砂石资源及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砂石等行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拟订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往年文件,组织专门人员启动了《关于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的通告》草拟工作,成稿后先后征求了市水利、海洋发展、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司法等部门意见,经过反复修改、细化完善、上会研究,最终形成了印发稿。

三、主要内容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对砂石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凡发现私挖滥采砂石行为,市自然资源、水利、海洋发展、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砂石资源须经依法审批后方可处置。对土地整理、矿山生态修复、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等项目,须按照有关流程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好衍生砂石的总量监管。其中,对原址自用部分,属地镇街负责做好用量监管,对自用后仍有剩余的,报市政府同意后,须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三、严格砂石资源开采运输管理。市自然资源、水利、海洋发展、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清洗、运输、囤积、销售砂石、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坚决避免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砂石运输车辆由市公安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车辆信息、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由公安部门同步推送至自然资源、交通、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等单位,共同做好运输监管,发现疑似非法砂源,立即移交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无经营资质的港口严禁承担外运业务。各类运输车辆及船只须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各镇街(村居)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村居)要结合 “河湖湾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干部包村以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逐级分包辖区河湖湾、林草湿地、耕地,细化责任单元,切实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砂石资源管理体系。凡发生违法采砂、洗砂、销售砂石的,先追究相关村居主要负责人责任,再根据管理权限范围追究“河湖湾林田长”责任。

五、各涉及企业及个人要立即停止砂石资源领域非法行为。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河道采砂、加工囤售等企业、摊点,必须立即停止毁地挖砂、盗采砂石、占地囤积、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立即拆除相关建筑物和生产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不执行通告决定,仍一意孤行的,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实行联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

六、强化砂石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全面强化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推诿扯皮等导致非法采砂、洗砂、筛砂、堆砂、运砂等行为发生的,根据问题性质、轻重及调查情况,同步追究属地镇街(村居)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对公职人员参与砂石非法经营、充当幕后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七、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广大群众要支持砂石资源保护,积极提供砂石资源领域违法线索(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7561395),齐心协力清除各类非法行为滋生土壤。

八、本通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人:张立学   联系人:0631-7563549


原文链接: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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