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的通告
荣政发〔2021〕4号
为全面加强砂石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对砂石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禁止农村基层组织以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名义擅自开采出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耕地、林地、河道、水库、滩涂等范围内非法采挖砂石。凡发现私挖滥采砂石行为,市自然资源、水利、海洋发展、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砂石资源须经依法审批后方可处置。对土地整理、矿山生态修复、河道治理、水库清淤等项目,须按照有关流程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好衍生砂石的总量监管。其中,对原址自用部分,属地镇街负责做好用量监管,严禁私自转运、储存、加工、销售;对自用后仍有剩余的,报市政府同意后,须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三、严格砂石资源开采运输管理。市自然资源、水利、海洋发展、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清洗、运输、囤积、销售砂石、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坚决避免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砂石运输车辆由市公安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车辆信息、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由公安部门同步推送至自然资源、交通、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等单位,共同做好运输监管,重点检查砂石来源、供应合同等材料,发现疑似非法砂源,立即移交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糁糠砂、河砂、海砂等开采类砂石,市交通、公安、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海岸警察、海事、海洋发展等部门要严格道路卡口、港口码头、渔港码头、海岸带等重点部位检查。对石材企业石渣、建筑垃圾、固废等再加工产生的机制砂以及专用砂、市外砂源,须来源清晰、生产手续齐全且车辆运输信息完备,无经营资质的港口严禁承担外运业务。各类运输车辆及船只须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各镇街(村居)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村居)要结合 “河湖湾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干部包村以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逐级分包辖区河湖湾、林草湿地、耕地,细化责任单元,切实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砂石资源管理体系。凡发生破坏耕地、林地以及在河道、水库、海湾违法采砂、洗砂、销售砂石的,先追究相关村居主要负责人责任,再根据管理权限范围追究“河湖湾林田长”责任。
五、各涉及企业及个人要立即停止砂石资源领域非法行为。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河道采砂、加工囤售等企业、摊点,必须立即停止毁地挖砂、盗采砂石、占地囤积、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立即拆除相关建筑物和生产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不执行通告决定,仍一意孤行非法毁地挖砂、盗采砂石、加工囤售的,市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属地镇街实行联合执法,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没收采出的砂石等矿产品及其他违法所得,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扣押相关采挖、加工和运输等设施设备,并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强化砂石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全面强化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推诿扯皮等导致非法采砂、洗砂、筛砂、堆砂、运砂等行为发生的,根据问题性质、轻重及调查情况,同步追究属地镇街(村居)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对公职人员参与砂石非法经营、充当幕后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七、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大群众要支持砂石资源保护,积极提供砂石资源领域违法线索(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7561395),齐心协力清除各类非法行为滋生土壤,确保科学有序使用砂石资源,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八、本通告自2021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1日。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