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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发文机关: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荣成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1-0180001
    • 成文日期:2021-07-02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7-05
    • 发文字号:荣农字〔2021〕8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07-05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3-12-3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文字解读
文件失效原因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荣成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成市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荣农字〔2021〕8号


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签约承保工作,现将《荣成市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要求,明确责任,抓紧实施,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荣成市农业农村局    荣成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


荣成市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威海市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行为,促进我市农村和农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及威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荣成市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市实际的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保险品种及承保范围。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为小麦、玉米、花生和苹果。2021-2023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为:2020-2022年种植的冬小麦、2021-2023年种植的花生、玉米作物及符合承保条件的苹果结果园。

(二)承保对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领办合作社及普通农户。

(三)保险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苹果无)、涝灾、重大流行性病虫草害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其中,小麦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玉米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等直接造成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花生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等直接造成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苹果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地质灾害和意外事故。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费20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玉米保险:保费20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花生保险:保费24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苹果保险:保费200元/亩,保险金额4000元/亩。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威海市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财金〔2019〕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将苹果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的通知》(威财金〔2020〕29号)和《关于调整小麦玉米保险保额费率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0〕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花生保险的保费,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补贴;苹果保险的保费按6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40%由农户自担。

(六)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小麦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小麦齐苗时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保险签约截止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20日前,理赔期限为8月31日前。玉米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玉米出苗时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保险签约截止期原则上为7月15日前,理赔期限为11月30日前。花生保险期限为花生苗齐至成熟收获,保险签约截止期原则上为6月30日,理赔期限为11月30日前。苹果保险责任期限自苹果花期至采收期,承保结束截止日期原则上为4月30日,保险截止日期原则上为11月30日,具体以合理收获期为准。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不得跨年度赔付。

(七)承保公司。承保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不断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镇(街)和农村,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在运作机制上,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鲁政办发〔2009〕2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构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制度,提高巨灾风险补偿能力。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九)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镇(街)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会同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负责组织核损理赔专家组到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

三、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密切合作,加大宣传力度,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各镇(街)需通过电视、广播、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宣传单页、手册等形式宣传保险责任、赔偿处理标准、财政补贴政策等信息,保证投保人知情权,不得欺瞒、误导投保人投保。

(二)签定保险合同。以镇(街)为单位统一组织,受村民代表大会委托,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除小麦、玉米和花生外,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小麦、玉米和花生农户参保情况争取镇村两级公示。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等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受灾面积、理赔数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资金管理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威海市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财金〔2019〕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将苹果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的通知》(威财金〔2020〕29号)等文件执行。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以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技术保障力量,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防御、抢救、补救、恢复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灾害后定损理赔等服务保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镇(街)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包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村主要干部(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为直接责任人。

六、考核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要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做到“四公开”、“三到户”及承保、理赔公示,坚决避免选择性承保,或附加任何条件的承保。省、市两级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承保单位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七、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同时,要加强政策性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落实分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各区镇、街道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财政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报告,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信息,开展增雨消雹作业,配合农业保险公司做好灾情认定和出具灾情证明。承保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基层设立农业保险机构,村级设立农业保险协管员,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签约、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要充实人员,配备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提高签约、勘查定损及理赔工作效率。

(三)规范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四)简化理赔手续。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将不定期的对拨付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骗取、套取农业保险保险费的情况,将取消保险公司的承保资格并依法追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