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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我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年03月18日 16:24 来源:荣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一、  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山东省政府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城市供水实行政府定价,并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完善反映水资源紧缺程度和供水成本、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印发)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一)2020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通过荣成市政府网站,针对《我市理顺供水价格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2020年12月15日,召开我市理顺供水价格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23名听证会代表就理顺供水价格方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2020年12月18日,召开我市理顺供水价格专家论证会,熟知水资源管理、调水、供排水等相关领域的6位专家,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对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

(四)2021年3月8日,十八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我市公共供水

1、公共供水分类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生活办公用水)。

(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船舶、建筑、制冰、洗车、洗浴(含宾馆、饭店等内设洗浴场所用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纯净水加工业等用水。

(3)非居民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其它各类用水。

2、公共供水价格

①居民生活用水

(1)对我市实现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按居民用户年度用水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3.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含税,下同)2.5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4.55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6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04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7.8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6.8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户年用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6立方米。

(2)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水价即每立方米3.50元。

(3)对低保户或特困户均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对部队、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0元,即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7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②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4.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3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③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10.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9.1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二)地下水价格

对城区(含镇、街道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严格限制使用。居民生活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3.50元;非居民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4.70元;特种行业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0.50元。

(三)中水用水价格

改革中水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以现行中水销售价格按三级处理后和深度处理后每立方米1.40元和4.60元为最高销售价格,供水企业可在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四)直供工业用水价格

全市范围内直供工业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2.60元,其中原水价格1.2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五)镇(街道)区自来水价格

1、凡是接入城区公共管网内的镇(街道)级供水单位和个人用户,实行同网同价。

2、凡是未接入城区公共管网内的镇(街道)级供水单位,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每立方米0.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5元,居民生活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后,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3.25元。根据省、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暂不收取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执行每立方米2.00元;其他各类用水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1.20元的污水处理费,其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20元(自来水价格3.0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8.60元(自来水价格7.4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联系人:车红强;联系电话:0631-7550887

政策原文:关于理顺我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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