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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物价,水资源
    • 发文机关: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住房城乡局 荣成市水利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1-0030001
    • 成文日期:2021-03-18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3-18
    • 发文字号:荣发改价格〔2021〕4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03-18
    • 文件失效的时间:
    • 文件废止的时间:2026-04-19
    • 文件状态:
文字解读

关于理顺我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荣发改价格〔2021〕4号


荣成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镇(街)供水单位:

为引导社会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理顺我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供水

(一)公共供水分类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生活办公用水)。

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船舶、建筑、制冰、洗车、洗浴(含宾馆、饭店等内设洗浴场所用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纯净水加工业等用水。

3、非居民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其它各类用水。

(二)公共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

(1)对我市实现“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按居民用户年度用水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3.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含税,下同)2.5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4.55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6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04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7.8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6.8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户年用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6立方米。

(2)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实

行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水价即每立方米3.50元。

(3)对低保户或特困户均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4)对部队、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0元,即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75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2、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4.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3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3、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10.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9.1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二、地下水价格

对城区(含镇、街道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严格限制使用。居民生活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3.50元;非居民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4.70元;特种行业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0.50元。

三、中水用水价格

改革中水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以现行中水销售价格按三级处理后和深度处理后每立方米1.40元和4.60元为最高销售价格,供水企业可在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四、直供工业用水价格

全市范围内直供工业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2.60元,其中原水价格1.2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五、镇区(街道)自来水价格

1.凡是接入城区公共管网内的镇(街道)级供水单位和个人用户,实行同网同价。

2.凡是未接入城区公共管网内的镇(街道)级供水单位,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每立方米0.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5元,居民生活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后,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3.25元。根据省、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暂不收取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执行每立方米2.00元;其他各类用水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1.20元的污水处理费,即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20元(自来水价格3.0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8.60元(自来水价格7.4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

六、其他事项

城区公共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地下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局代收,未接入城区公共管网内的镇(街)级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由镇(街道)负责征收。代收污水处理费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代收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减免。对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污水经收集处理达标排放至自然水体的,污水处理费由财政返回给设施运营单位。

本通知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原荣成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城区供水执行临时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价格发〔2016〕46号)、《关于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计划指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价格发〔2017〕9号)、原荣成市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水利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价格发〔2016〕60号)、原荣成市物价局、城建局《关于核定深度处理中水试行价格的通知》(荣价格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荣成市水利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