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荣成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海发字〔2021〕25号
石岛管理区农业和海洋发展局,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许可等权利事项的通知》(威政字〔2016〕55号)精神,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威海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了《荣成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要将《办法》及时传达到各海水育苗、养殖企业,并按本《办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2021年12月6日
荣成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程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威海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苗种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未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出售、转让自育水产苗种。
从事水产苗种中间培育生产活动的,幼体来源应当来源于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场。
第三条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全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荣成市海洋发展局统一编号。
第四条 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苗种场基本情况;
(三)生产品种、生产能力;
(四)有效期限和变更登记;
(五)发证机关。
第五条 首次申请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评价和水质检测报告;
(五)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荣成市水产育苗行业准入标准的,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备案表》;不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收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进行现场查勘,确定颁发《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登记造册。
第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且苗种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不变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提出申请,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 因企业合并、转制、出让等原因需变更法人或企业名称的,应当向荣成市海洋发展局申请,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合并或出让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因苗种场位置发生变更、扩大养殖面积或繁育品种增加的,持证人应当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凡苗种场位置发生变更的要重新提报整套新的材料;扩大养殖面积的,须提交第五条的(一)(二)(三)(六)款内容;繁育品种增加的,只提报与新增品种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重新核发苗种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在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因苗种生产许可证版本更新等原因,需要换证的,由荣成市海洋发展局统一登记造册,收回原证、换发新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苗种生产许可证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补办新证。对因丢失换发新证的,原证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 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荣成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6日。2021年11月13日至2021年12月6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