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山东省政府文件库>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发文机关:荣成市司法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1-0090003
    • 成文日期:2021-11-08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1-12
    • 发文字号:荣司〔2021〕24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司法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12-08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6-12-07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荣成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荣成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司〔2021〕25号

 

各法律服务所、各科室:

现将《荣成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8

 

 荣成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服务水平,推进我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注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管理。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基层法律服务领域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结合动态监管结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荣成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七条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档案,形成覆盖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的信用数据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  信用档案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行业监管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十条  基本信息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负责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身份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查、执业情况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获得荣誉、取得认证、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信用承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司法局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荣成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管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以及直接判级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九条  建立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AAA级主体纳入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征集分工:

(一)行政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执业信息。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提供、填报;

(二)行政处罚类信息。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提供、填报;

(三)社会性信息。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提供。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提交信用加分信息,市司法局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参照《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类信息在作出决定时,要同时书面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信息要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直接降为 D 级,分值扣减500分。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荣成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通过注册“信用荣成”APP、关注“信用荣成”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信用状况。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一)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四)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有失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措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重点推介、宣传。

(四)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时优先推荐。

(五)推荐在威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任职。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一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大监督力度,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四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采取第三十四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曝光。

第三十六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荣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7日。

 

 

 

 

 

 

 

 

附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对象

性质

评价信息

信息类别

评价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失信信息

在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上有失信行为

 

市级和部门级

 

-10

提供虚假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实情以及转移隐藏相关证据等,在社会诚信方面有失信行为

-20

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拖欠费用或骗取社会福利等失信行为

-20

参与邪教、诬告诽谤等方面有记录的失信行为

-30

受到党纪处分的失信行为

-20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

-10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部门级

-10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中被投诉查证属实的行为

-30

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20

被当事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行为

-40

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欺诈、怂恿、诱导当事人通过非正常上访等方式反映诉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级和部门级

 

-100

违规通过网络、微信和自媒体等公开案件情况发表不当言论,企图影响行政机关及司法部门正常履职的行为

-100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受财物的

-50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100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100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50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

-50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100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事的行为

-100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

-100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

-100

扰乱法庭、仲裁、听证等秩序,干扰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及辱骂、殴打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30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代理义务的行为

-20

违反宪法和法律及职业法规,泄露国家、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的行为

-1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监督管理不力,放任纵容其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50

辱骂、殴打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30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30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

-30

 

 

 

 

 

 

 

守信信息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不推诿,按时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

 

 

部门级

+1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圆满完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任务,按时装订成卷上交,且案件质量好的

+10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的行为

+1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含10件),且群众满意

+10

积极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志愿活动、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10

主动自愿向社会捐款援助的行为

市级和部门级

+1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受到各级表彰的行为

+20

热心为当事人服务,被有关媒体宣传报道或收到当事人自愿赠送表扬信、锦旗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