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省司法厅《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荣成市应急局对存在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能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现公示如下:
荣成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3.首次被发现; 4.及时纠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3.非主观故意; 4.首次被发现; 5.及时纠正; 6.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1.已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但管理不规范;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通过,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