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荣政办字〔2020〕11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荣成市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切实组织开展好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司〔2019〕4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20〕32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制定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标准规范,编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目录清单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二、告知承诺制定义和类型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违反承诺后果等,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要求,自愿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据此受理、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机制。本方案所指容缺办理包含容缺预审、容缺受理和容缺审批等工作。根据告知承诺的内容和办理、监管方式,将告知承诺制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批后监管类告知承诺制。具体可分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其他类告知承诺制两类: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作出批准决定。
2.其他类告知承诺制。经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后,申请人提交按照告知承诺制许可应该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书面承诺完全符合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机关据此直接作出批准决定。
上述类型事项批准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批后监管职责,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核实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或是否履行承诺。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批准决定。
(二)容缺后补类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型事项办理时,经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后,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材料主要要件、次要要件的划分,先提交主要要件,并承诺在事项批准后的规定时限内补齐次要要件,且在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该许可准予的活动,行政许可机关据此直接容缺受理并容缺审批,作出批准决定。
该类型事项批准后,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由作出该批准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三)容缺预审类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型事项办理时,经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后,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材料主要要件、次要要件的划分,先提交主要要件,并承诺在事项批准前的规定时限内补齐次要要件,行政许可机关据此先行容缺预审,完成内部模拟审批,待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直接转为正式审批,作出批准决定。
此类型事项进入容缺预审后,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机关可以依法终止审批流程,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三、试点范围
根据前期部门筛选及调研分析情况,确定将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海洋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人社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健局、文旅局、司法局、发改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的232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列入我市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范围。
四、工作任务
(一)公布事项清单。将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各试点单位,7月20日前完成)
(二)统一制度标准规范。以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目标,制定我市告知承诺制管理制度和规范格式文本,指导试点工作开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修改完善每个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试点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公告,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局及各试点单位,7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审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定位,厘清职责边界,强化联动配合,各司其职,无缝衔接,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试点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8月中旬完成)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方式、时间和标准等,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确保试点工作精准高效推进,避免出现监管盲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试点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8月中旬完成)
(五)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和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作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荣成)平台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虚假承诺失信名单制度,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予以信用扣分,并依托荣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应用系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中心、各试点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7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试点工作环节重大风险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责任单位:各试点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8月底前完成)
(七)总结评估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及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推进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试点单位,10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中要广泛收集各领域、各层面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要充分利用办事大厅、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事项的宣传和引导,及时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合力巩固“放管服”工作成果,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政务环境。
附件: 1.荣成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2.荣成市实行其他类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3.荣成市实行容缺后补类事项目录
4.荣成市实行容缺预审类事项目录
附件1
荣成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实施方式 | 实施部门 |
1 |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住所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场所使用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住所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场所使用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住所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场所使用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住所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场所使用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住所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场所使用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聘用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聘用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聘用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产权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产权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产权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聘用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聘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健康证、检测报告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1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水质监测报告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水质检测报告,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水质检测报告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批准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3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场地使用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4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简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简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5 | 动物诊疗许可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场地使用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6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渔具和捕捞方法合规说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渔具和捕捞方法合规说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 海洋发展局 |
17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证书复印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应急管理局 |
1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证明文件复印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应急管理局 |
19 | 生育津贴费申领 | 1.结婚证; 2.出生证明; 3.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结婚证、出生证明、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医疗保障局 |
20 | 生育医疗费申领 | 1.结婚证; 2.出生证明; 3.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结婚证、出生证明、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医疗保障局 |
21 | 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申领 | 1.结婚证; 2.出生证明; 3.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结婚证、出生证明、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医疗保障局 |
22 | 职称评审及核准备案 |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2.学历(学位)信息、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聘任文件、成果及受奖、继续教育、年度考核情况等材料; 3.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需提供原件及佐证材料。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3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单位或学校审核盖章后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表》; 3.相关证书或相关评聘文件。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4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4.经济系列初级职称证书原件(高中或中专学历报考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提供)。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5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全国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6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7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并盖章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 3.应试人员本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4.报考中级资格须按照报考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8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4.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仅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报考出版(初级)考试提供)。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9 |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单位审查盖章后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 3.学历(学位)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0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4.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1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4.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2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3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4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5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单位审核盖章后的《一、二级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职业实践证明。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6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4.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书(仅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提供)。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7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8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3.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9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0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1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2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3 |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 2.《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4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承诺书 | 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附件2
荣成市实行其他类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方式 | 实施部门 |
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许可机关可免于现场核查,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只需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行政许可机关即可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食品经营许可的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许可机关可免于现场核查,当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 | 食品生产变更许可(限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申请书》、《承诺书》、与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材料,行政许可机关可免于现场核查,当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结建防空地下室批复(质量安全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合并办理)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对质量安全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作出承诺,行政许可机关可当场发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报监书》、《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及监督计划》。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对现场管线核查情况作出承诺,行政机关不需再提供管线单位现场踏勘情况确认单,作出审批决定。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等设备并签订书面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收取相关资料,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 | 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按照要求进行重建环卫设施等并签订重建环卫设施书面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不再收取相关资料,作出审批决定。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通过签订“书面承诺书”代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行政许可机关不再索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而依据该书面承诺书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应急管理局 |
10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许可机关可免于现场核查,当场发放《临时占地许可证》。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只需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行政许可机关即可当场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1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许可机关向上级请示批准后发放《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 | 发展和改革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13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行政许可机关可当场发放批复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对《供水企业资质核查表》、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企业水质化验等技术岗位人员上岗合格证、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报告等材料进行核查后,报威海审批。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附件3
荣成市实行容缺后补类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可容缺的次要要件名称 | 实施部门 |
1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1.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2.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 |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 《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1.2寸照片; 2.《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 |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 | 再生育审批 | 1寸照片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 | 放射诊疗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1.2寸照片; 2.《医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局 |
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局 |
1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职业情况证明(无职业证明) | 司法局 |
15 | 供热经营许可 |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 2.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 3.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情况。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2.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1.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2.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 |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9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工程选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1.停、歇业区域范围示意图; 2.对停、歇业区域范围内燃气设施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1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1.《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国家关于企业减产、停产的批复文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2 | 乡村兽医登记 | 1.学历证明; 2.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3.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 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附件4
荣成市实行容缺预审类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可容缺的次要要件名称 | 实施部门 |
1 | 食品经营许可 |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 | 小作坊登记 | 健康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 | 小餐饮登记 | 健康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 | 广告发布登记 | 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 申请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申请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申请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核 | 申请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1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申请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2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审查 | 申请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3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申请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4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1.申请报告; 2.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申请表。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5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初审 |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6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7 |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8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 《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1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2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学校章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3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在社团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5 |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在基金会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6 |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7 |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8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财务审计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29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公司章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0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公司章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1 |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 《公司章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2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查 | 《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3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5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6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8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39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企业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场地恢复时间和计划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4 | 取水许可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 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书面申请(盖章)、经办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7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8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 采砂申请书(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4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1.《营业执照》; 2.联系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2 |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 | 项目建设依据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1.授权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1.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2.《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3.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5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6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 单位、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7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8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59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0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2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3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4 |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 | 《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5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6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7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8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69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 | 《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人员情况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3 | 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核发、换发 | 兽药经营企业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4 | 兽医师执业注册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5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6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7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多角度施工现场彩色照片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绿地管理单位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79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0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排水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2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通行保护措施及方案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3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4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实施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证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5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6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 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工程项目概况、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7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使用单位的合法证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8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89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乡镇(街道)的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1 |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 | 调整节目套数、台名、技术参数等筹备计划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办公场地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3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申办机构基本情况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4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 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95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9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捐赠使用计划 | 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97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 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
98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营业执照》 | 海洋发展局 |
99 | 海域使用初审 | 身份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100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 | 海洋发展局 |
101 |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 《营业执照》 | 海洋发展局 |
102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营业执照》 | 海洋发展局 |
103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1.养殖场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2.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104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105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106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107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108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109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110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海洋发展局 |
111 | 国内渔船检验证书核发 | 船舶所有人授权申报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 | 海洋发展局 |
112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招标文件 | 交通运输局 |
113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施工方案 | 交通运输局 |
114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交通运输局 |
11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许可 | 施工方案 | 交通运输局 |
116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 | 应急方案 | 交通运输局 |
117 | 十二客位以下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交通运输局 |
118 | 在港口内进行的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 事故应急预案 | 交通运输局 |
119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交通运输局 |
120 | 教师资格认定 |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 1 张 | 教育和体育局 |
121 | 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 | 委托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农业农村局 |
122 | 草种经营许可 | 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 农业农村局 |
123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大型沼气节能登记表 | 农业农村局 |
124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 农业农村局 |
125 | 农药经营许可 | 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农业农村局 |
12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农业农村局 |
12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寸照片、居住证明 | 农业农村局 |
128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应急管理局 |
12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应急管理局 |
130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局 |
131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 3.委托授权书、委托身份证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及被委托人(建设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 2.消防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终身责任制表格; 3.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终身责任制表格;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与有维保资质的企业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 5.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隐蔽共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管道井封堵、外保温材料、变形缝封堵等)。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3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1.采矿权人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2.报告编制单位关于报告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3.采矿许可证。 | 自然资源局 |
134 | 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 2.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或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 自然资源局 |
13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1.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 自然资源局 |
136 | 采矿权新设登记 | 1.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2.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土地复垦费缴纳凭据; 3.资质证明(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 | 自然资源局 |
137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1.原采矿许可证;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矿山概况说明。 | 自然资源局 |
138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1.原采矿许可证;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矿山概况说明。 | 自然资源局 |
139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原采矿许可证。 | 自然资源局 |
140 | 采矿权转让登记 | 1.原采矿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矿山概况说明。 | 自然资源局 |
141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若为原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需提供原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保证金登记卡片等证照和批文。 | 自然资源局 |
142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许可申请书 | 自然资源局 |
143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进入高火险区审批表 | 自然资源局 |
144 | 临时用地审批 | 土地复垦保证金到位证明 | 自然资源局 |
145 | 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 自然资源局 |
146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2.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营业执照》; 4.《典当经营许可证》。 | 公安局 |
147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门头照片; 2.房产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公安局 |
148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1.申请人/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 | 公安局 |
149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质量控制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 卫生健康局 |
150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1.《营业执照》;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文化和旅游局 |
151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1.检疫申报单; 2.检疫记录单;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4.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条件。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局) |
152 |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 (一)货主申报易感动物输入申请的: 1.个人身份证明; 2.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偶蹄动物:口蹄疫,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 3.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请单》。 (二)货主申报易感动物产品输入申请的: 1.个人身份证明; 2.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偶蹄动物:口蹄疫,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请单》。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