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突破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荣政发〔2019〕13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为激励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市突破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打造新旧动能转换强力引擎
1.推动创新平台建设,企业牵头成立国家、省和威海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经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建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威海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威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威海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威海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主要依托同一主体申报的多个平台,按最高标准只奖励一次。(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工信局、发改局、人社局)
2.支持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对新列入的国家、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3.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评审通过认定的,每次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
4.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对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主要课题完成人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100万元、50万元;省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5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
5.鼓励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达成明确的科技合作协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6.鼓励研发投入,设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省市财政共同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其中,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7.支持专利授权与实施,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5件和10件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和1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取得拥有发明专利的新产品,且支持该产品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化后每项奖励30万元,同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8.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对加入国家、省级行业协会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当选为副会长或副理事长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换届当选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科技局等相关部门)
9.鼓励技术改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小微工业企业,因技术改造当年新增生产性设备200万元(含)、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购置价款的5%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50万元,其中房车生产企业、海洋生物科技企业补贴比例提高至10%,单个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10.培育行业单项冠军,对入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入选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范围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
11.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对使用小微企业创新券,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注册,并预约登记使用网上共享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除享受省财政40%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再补助20%,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12.推动“企业上云”,鼓励企业在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申请“云服务券”,“云服务券”额度以单个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2019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5%,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财政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云服务券”补助上限提高20%。对威海市级试点标杆企业、优秀体验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13.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对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生产性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25%(含)以上、投资强度2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中介机构有偿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增生产性设备享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购置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14.支持发展智能制造,对承担国家、省智能制造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
15.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于当年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系统软件的企业,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对在有较大危险性生产环节、有毒有害生产环节应用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系统软件的企业,按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限额30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
16.支持打造智能样板车间,对于建设智能样板车间、仓储的企业,按当年购置智能软件及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
17.支持新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
18.支持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对分别通过CMMI4和CMMI5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系统集成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云计算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和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三级、二级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
19.支持参与“两化”融合贯标,对通过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
20.支持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对参与“两化”融合评估且实现各业务关键环节协同集成应用的企业,按信息化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
21.支持总集成总承包商业模式示范应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对客户提供设计咨询、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等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鼓励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客户提供系统设计和业务流程再造,提供软硬结合、管控一体的解决方案,对服务合同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合同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外购国内设备(产品、材料、软件、服务等)价值占合同额60%以上的企业,按合同额的3%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
22.培育国家公告行业准入企业,促进企业在安全、环保、智能等方面提质增效,对首次获得国家公告行业准入和规范认定的企业(不包括强制要求取得准入行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
三、支持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发展,加快海洋食品企业转型升级
23.鼓励海洋生物科技项目建设,对新上海洋生物科技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生产性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20%(含)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享受我市既有新上项目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24.鼓励海洋食品企业转型,对上一年度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现有食品加工企业,投资建设海洋生物科技项目,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享受我市既有新上项目扶持政策;首次研发生产海洋生物科技产品并进入市场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商务局,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25.鼓励海洋生物科技产品研发,对海洋生物科技企业利用海洋生物技术创制,新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在我市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仿制药给予100万元奖励,临床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医疗器械一类、二类、三类生产许可证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健字号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26.鼓励企业抢占高端市场,对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海洋生物产品,给予研发生产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商务局,责任单位:工信局、科技局)
四、支持资源优化整合,加快传统动能改造提升
27.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整合,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整合过程中进行的资产重组、置换、剥离、收购、转让、登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属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业出让用地,其土地处置时增加的成本支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并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标记;对消耗高、污染重、技术水平落后的企业主动实施关停并转,新上国家政策鼓励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28.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厂房,对企业老旧厂房改扩建后新增部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工业和服务业设施,鼓励依法履行用地手续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益扣除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5%的土地储备基金后返还给镇街。(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
29.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新创办、专门为企业配套的工业设计、第三方物流、检验检测等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享受同等价格。(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30.鼓励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对主辅分离过程中以及分离设立企业所产生的部分成本支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31.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服务业,主辅分离后设立服务业企业或单位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我市地方权限内部分,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支持;地方权限以外部分及中介服务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购置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32.引导项目集聚发展,各镇引进并落户在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工业园以及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的项目,投产后形成的税收由项目所在园区和项目引进镇各分成50%,按区镇财政体制结算。其中,“飞地经济”项目税收分成按《荣成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执行。(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商务局)
33.鼓励企业进区入园,对城区及沿海企业搬迁入驻市政府规划园区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34.鼓励企业“小升规”,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退出后重新纳入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
五、推进质量品牌建设,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益
35.支持商标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注册国际商标的,每件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获得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不同品牌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对同一品牌复评、再认定的不予奖励;对同一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只给予一次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36.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主持或参与同一类别、不同型号产品标准制修订的,只奖励一项;主持或参与同一类别、同一层次标准制修订的,只奖励一次,下年度继续参与的,不重复奖励,如提高层次则按规定奖励。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37.推动质量提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38.推进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国家质量标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质量标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
39.支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大型企业或科研院所来荣,设立或合作建立专业性工业设计中心或分支机构,对新入驻的工业设计企业,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连续补助3年;鼓励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购买专业工业设计机构(在荣成市境内注册)服务的工业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各级设计大赛,对国际工业设计大赛和国家工业设计大赛的获奖作品,按照获奖等次给予30万至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的获奖作品,按照获奖等次给予20万至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威海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的获奖作品,按照获奖等次给予10万至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
40.支持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获批的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获批的山东省检验检测中心、山东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山东省检测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41.支持管理体系认证,对建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电子商务等管理体系并初次通过认证的企业,参照威海市政策标准,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海商中心建设,扩大大宗海洋商品交易规模
42.支持开展“动产质押”等供应链融资业务,按照海商中心利用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资金为荣成市域内会员企业提供融资额的5‰,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予以支持,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上限100万元。海商中心为开展融资业务租赁监管仓库,按照租赁费用的50%予以支持,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上限45万元;对监管仓库进行物联网和互联网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按其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上限5万元。(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金融服务中心)
43.支持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业务,交易会员在海商中心平台交易,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排名1—5名的,按照15万元/户予以奖励;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排名6—10名的,按照10万元/户予以奖励;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排名11—20名的,按照2.5万元/户予以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上限150万元。(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金融服务中心)
44.支持拓展物流体系,对通过租用或自建方式,在目标市场、产品集散地、物流集散地建立公共仓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金融服务中心)
七、附则
45.本意见中的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切块分配,如超出则按比例缩减。原则上每项政策奖励与省、威海市奖励累计不超过三级最高标准。
46.本意见中奖励事项的申报、评审及兑现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执行,申报由各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审核由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第三方评审小组,综合考虑准入门槛、项目含金量、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兑现落实。
47.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部门会同财政局制定,并按要求做好项目初审、筛选、认定等工作。如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48.凡申请享受本意见相关条款的企业,必须与市财政部门建立正常的财务报送关系,信用评价等级必须达到B级(含)以上。如发现套取奖补资金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在社会征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追回相应扶持资金,在争资立项、评先选优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49.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50.本意见确定的奖励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5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凡我市以前出台的现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