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
荣政办发〔2019〕24 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荣成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荣成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威海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镇街、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一)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严重超标或者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的;
(二)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
(三)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工作进度要求或者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
(四)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五)对上级各类督察以及环保热线交办的案件和反馈的问题,办理、整改进度缓慢,未依法依规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工作推进不力的;
(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七)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八)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第四条 有上述情形需要约谈的,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向市政府提起约谈申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约谈后,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起草约谈通知,制定约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约谈通知。
第五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
第六条 约谈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市环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和工作时限;
(四)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上级驻荣单位。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