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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
    • 成文日期:2019-01-21
    • 公开发布日期:2019-01-21
    • 发文字号:荣政发〔2019〕2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科技、普惠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荣政发〔2019〕2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为加快我市科技、普惠金融发展,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发挥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作用。充分发挥“助保金”贷款等政府引导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重点扶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国资公司)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2.设立股权质押增信保证金。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设立股权质押增信保证金,由试点银行放大10倍,为我市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增强挂牌企业融资能力,调动企业挂牌积极性。(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国资公司)

3.强化信用结果运用。依托我市征信管理体系,强化信用结果运用,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客户发放个人荣誉贷、个人信用贷等信用贷款,落实守信正向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诚信客户服务窗口”,对全市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的企业、个人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享受VIP客户同等待遇,缩短窗口业务办理时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责任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社会信用中心)

4.开展“政银保”业务。落实“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保,市财政给予1.5%的保费补贴。发生贷款本金损失后,由财政、银行、保险公司按3:2: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荣成支行)

5.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鼓励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银监办、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6.加大涉农贷款担保增信力度。依托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办事处,大力发展“鲁担惠农贷”业务,提高涉农贷款可获得性。对政策性担保业务,市财政最高给予1.5%的担保费补助。(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7.发展科技金融。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科技金融供给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市财政根据贷款规模,给予企业1%的贴息补助,给予银行1%的风险补偿。(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出现损失的,由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按协定比例分担。(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财政部门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一定额度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8.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威海国际海洋商品交易中心在海洋商品领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国资公司)支持金融租赁融资模式,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享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生产性设备购置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9.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自2018年9月1日起,财政部门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社局、人民银行荣成支行)

10.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11.深化地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新业务,稳步提高创新业务和中间业务占比。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探索开展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创新,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增信。引导威海国际海洋商品交易中心稳妥开展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参照海带价格指数模式,推动海参、鱿鱼等海洋商品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国资公司)

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壮大金融资本市场板块

12.积极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深入实施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加强组织指导,协调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参照政府可用部分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税务局)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需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缴纳的出让金,实际控制人不发生改变的,参照政府可用部分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企业因改制需补办不动产权登记的,只需出具规划手续、质检报告,不动产登记部门即可予以办理。(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制企业聘请符合省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 万元。(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

13.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大力培育上市挂牌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拓宽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200万元。其中,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补助前期费用100万元;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补助1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150万元。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公司,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

14.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不足10亿元,按融资额万分之四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融资额超过10亿元,补助50万元。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

15.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跨区域并购后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牵头单位:税务局)用好证监会“小额快速”“分道制”等并购新政,加大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16.加大债券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力度。2019年6月底前制订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 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加大直接债务融资政策的宣传推介力度,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创新型金融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以海洋经济、信息技术及智能制造、医疗康养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探索发行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牵头单位:发改局)

17.完善基金支撑服务体系。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下设新旧动能转换种子基金、产业基金和企业纾困基金,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扶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财政局)

18.加大基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

三、强化政策引导,提升金融发展质量

19.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强化正向激励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个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将金融服务工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评价等挂钩,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资源向薄弱群体和领域倾斜。落实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牵头单位:银监办)

20.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新增、盘活的金融资源配置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

21.加大涉农金融资源投放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力度,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 13%的部分,市财政按照不超过 2%的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用足用好存款准备金比例考核、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考核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服务乡村振兴。推广“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业务,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推动业务规模持续增加。(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

22.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督导金融机构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牵头单位:银监办)

23.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年内提供中小微企业担保达到担保总额60%以上的担保机构,市财政整合各级财政性资金,按全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额部分给予5‰的奖励,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明确尽职免责标准,放宽盈利考核指标,降低担保费率,采取市场化运作,重点扶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破圈断链和融资增信作用。(牵头单位: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国资公司)

24.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25.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牵头单位:银监办)完善市政府临时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扩大扶持企业范围,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国资公司)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26.加强风险排查摸底。开展常态化的金融风险排查摸底,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依托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对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指标数据进行持续监测,提早发现企业异常,提前介入化解处置,力争将金融风险由事后化解转为事前防范,提高风险化解处置成功率。(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镇、街道)

27.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综合采取盘活土地等存量资产、注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资产、协调债权银行平移担保负债、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注入财政应急资金等手段,灵活开展处置工作。特别是对属于战略新兴、节能环保等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或有市场、有科技含量、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通过重新评估贷款期限等方式实施贷款重组以及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等方式进行支持;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一般、发展内生动力相对不足或核心偿债能力较弱、关联关系复杂、主业不明晰的企业,通过增加抵质押物等方式,稳定短期信贷支持;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风险,通过实施资产重组、金融债务重整进行化解;对过剩的落后产能、资金盘活无望甚至存在贷款诈骗、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企业,及时停贷,坚决出清,并积极采取诉讼手段、推动破产审判,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镇、街道)

28.发挥债委会作用。支持债委会尽职尽责发挥作用,既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步调一致配合风险处置,又认真细致做好沟通工作,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对纳入登记管理的企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综合运用财政续贷过桥资金、纳入财政各类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及贷款贴息支持范围等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不主动参与债委会、拒不履行债委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大监管约束力度,采取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不顾大局、擅自行动导致严重后果的,建立特别名单制度,通过禁止参与市域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减少或撤回财政性存款、停止各类政府贴息政策业务及各类风险补偿金业务合作、向上级机构或股东会建议调整负责人等措施,限制其辖内业务的开展。(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银监办)

29.发挥财政存款杠杆作用。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力度,对不按约定续贷或擅自减小贷款规模、故意拖延放贷时间、直接取消贷款等行为,根据抽贷、压贷、断贷规模,给予调减5倍财政性存款的惩戒;情节严重的,抽回全部财政性存款,直至销户,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人民银行荣成支行、银监办)

30.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深入摸排,重点查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等行业和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规范P2P网贷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非法集资风险监测和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进基层活动,突出抓好老年人、大学生等重点人群宣教工作。(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荣成支行、银监办)

31.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审结涉金融经济纠纷案件和金融类犯罪案件,做好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牵头单位:法院)及时制止金融风险事件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逸、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暴力讨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牵头单位:公安局)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凡我市以前出台的现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