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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3-0010006
    • 成文日期:2018-10-10
    • 公开发布日期:2018-10-12
    • 发文字号:荣政发〔2018〕16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9-01-01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8-08-15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文字解读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荣政发〔2018〕16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荣成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荣成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荣成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城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广新、环保、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居民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幼儿园、学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幼儿、学生、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燃放管理


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荣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竹肉食红绿灯沿北外环路向东至车道河大桥,沿车道河向东至海边一线以南区域,宝竹肉食红绿灯沿将军路向南接凭海路、宁家南路、崂山路至八河水库北头一线以东区域。

(二)石岛管理区:岭上唐家红绿灯沿峨石山路向东至石岛工业园西侧,接林家路、核电路向东至朝阳山山体西侧,沿朝阳山山体向南、向东至东南海村、鑫发码头一线以南、以西区域,岭上唐家红绿灯沿合兴北路向南,接斥山西路,沿郭家水库东侧向南,沿赤山山体向南、向西至威海(荣成)高新产业园慧谷科技,接石沙线向南至人和码头一线以东区域。禁放区域内的港口、码头、船坞除外。

(三)好运角旅游度假区:成山镇西北泊、成山六村沿成山林场南侧向东,接沙沟、瓦夼、冯家庄、城东郭家至万国城一线以南区域,西北泊、康村、黄埠向南接S301,向东至成山六中红绿灯,向南沿S301至耩后村一线以东区域。

(四)俚岛镇:烟墩角村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社会福利机构;

(四)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九层以上或者高于二十四米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三十米范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六十米范围内;

(九)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第八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放。

第九条 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中,确定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燃放期间,应当配备专业安保消防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危险等级较高的,应当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用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

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经营场所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颁布的《荣成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荣政发〔2023〕16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该文件属于决定继续执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