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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暂行规定



中共荣成市委   荣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成市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暂行规定》

的通知

荣发(2000)6

 

各镇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工业集团总公司、上级驻荣各单位:

 

《荣成市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荣成市委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00118


荣成市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我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荣战略,为全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市外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人才,主要是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确有技术专长、而且属我市急需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

第四条  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以机械制造、汽车制造、水产养殖、海产品深加工、信息、电子、化工、轻纺、塑料工艺、工业自动化、海洋生物、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建材加工、食品加工、农业开发、医药、外经外贸、经营管理等专业为重点。

第五条  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注重真才实学、引以致用的原则,并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方便及优惠待遇。

第六条  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招聘引进方式。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或确有专长的紧缺人才,年龄及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调动。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对适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商调途径,调入本市。

()录用。对我市急需、而原单位不同意调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果本人愿意辞职来我市工作,由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报批办理录用手续。

()聘用。对我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职的、离退休的或辞职人员)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可长期或临时聘用;可以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济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或传授管理经验、提供经济信息等有偿服务;也可以担任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

()承包。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市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研课题,对本市进行技术或课题承包;也可根据本市有关单位提供的合作条件到本市领办、独办或租办企业。

第七条  招聘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遵循减少环节、高效服务的原则,从速从简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者,本人可向市人才交流中心自荐,也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向用人单位引荐,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调入及录用专业技术人才,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用人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才或来我市承包企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自行商定条件签定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被招聘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

()不能按原行政职务安排工作的,保留其原行政或技术职务相应的政治和物质待遇。

()搬迁费用由用人单位实报实销。

()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可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用人单位可发给相应的安家补助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配偶及子女可以随迁。有工作的可根据情况商调,无工作符合招工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单位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安排。

()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除保留档案工资外,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也可以智力、专利、发明、专用技术、资金等要素入股参入分配,用人单位还可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给予补贴和奖金。

()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用人单位应保证工作用车,免费为其开设国际互联网有权用户,每月免费提供不少于30小时上网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携带的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获取奖励。

第九条  到镇村企业工作的国家全日制正规院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当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第十条  凡到镇村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民营个体企业工作的科技人才,按下列规定办理:

()人事行政关系落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户粮关系可根据家属安置情况,落在市区或落在镇驻地。专业技术人才的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医保、劳保金缴纳等管理工作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保留档案工资,实际分配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标准执行,并享受企业同类人员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在镇村企业工作每满三年,经考核工作积极、政绩突出的,可晋升一级档案工资。

()在镇村企业工作期间的劳保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有关保险机构缴纳。

()在镇村及私营企业工作期间,伤、病、残、亡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一条  属我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调入我市工作期间,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可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限制,具体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双方协商。

第十二条  辞职后被我市录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承认其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连续计算工龄。公安、粮食部门凭上级录用审批手续办理户粮关系。因特殊原因不愿迁移户口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聘用证》,并享受同类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十三条  对短期聘用的或进行兼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聘用期内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实绩与贡献大小,由双方协商发给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  来我市承包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承包者在国家政策法规内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收益分配由发包和承包双方议定并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被我市聘为顾问的或担任名誉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待遇由聘应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属编制管理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编委会审批后,按岗位要求进行引进。

第十七条  在招聘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荣发(1992)3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