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表
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荣成市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暂行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市场运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才择业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进行自主择业;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人才通过双向选择,转移工作单位,实现就业或者业余兼职。

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人才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  要求流动的人才,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流动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其办理的;拒不办理的,人才中心可以直接办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刁难、阻挠人才合法流动,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担负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科技攻关项目的技术或者管理主要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流动的,须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

第八条  要求流动的人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离职。

已办理流动手续的人才,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流动人才依法享有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权益。人才流动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金划转手续。

第十条  人才业余兼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期间不得侵害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人才应聘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通过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人才中介机构进行合同鉴证。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须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人才招聘: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

(二)拟发布的招聘人才广告文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外单位来本市招聘人才的,还应当提交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境外经济组织委托中方单位在本市招聘人才的,还应当提交境外经济组织的委托书,经人才中心批准,方可进行人才招聘。

第十三条  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持有市人才中心的批件和核准的广告文稿。

未经核准的人才招聘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聘用与原单位未解除合同或者未办妥离职手续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招聘结果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应聘者办理调动、录(聘)用等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人才交流中心依法申请调解和裁决。

第十八  违反本办法,借人才流动擅自离职的,由原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或者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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