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人们工作、生活和经济交往当中遇到的涉法问题越来越多,当群众遇有法律问题时,除向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咨询外,还有哪些比较简便的途径可以获得帮助,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
好的。群众遇有法律问题,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拨打“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是非常好的办法之一。“148”谐音“要司法”,是法律咨询服务专线电话的简称,寓意解决法律困惑、寻求法律服务要找司法行政机关。“148”法律服务专线在提供法律咨询方面,快捷、方便、不收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我市自1998年正式开通电话号码为“7563148”法律服务专线以来,每年义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都在3千人次以上,在帮助群众解疑释惑、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我市“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已更改为全国统一号码“12348”,为方便人民群众,我们仍然保留了“7563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最近,我们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把148法律服务专线整合为148法律援助专线。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天安排律师值班,需要电话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可直接拨打电话“12348”或“7563148”进行咨询,如果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当面咨询的,可直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2、卢先生打来电话说他的案子法院已经判决对方赔偿他钱款,可是对方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上的赔偿义务,他申请了法院执行,一直未能执行,问怎么办?
答: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要注意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要有财产可以执行,应及时告知法院执行局的具体负责执行案件的法官去执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就不存在执行时效的问题。
3、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以及如何打击黑、假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方式是根据其违纪的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同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律师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可直接向市司法局投诉。
黑律师是指没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是没有参加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的人员,假律师是指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目前,在我市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仍然存在着少数黑、假律师,这部分人的存在,不仅侵害了执业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和信誉,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这种形为严格进行处罚,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应当说《律师法》对律师违法违纪和黑假律师的处罚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希望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发现上述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共同净化我市的法律服务市场。
4、刚才你讲到了对我市律师的管理及如何打击黑假律师的问题,那么当事人需要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当事人如果有了法律问题需要寻求有偿法律服务时,应当到正式的法律服务机构找执业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服务或代理。现在我市的有偿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五家律师事务所和五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五家律师事务所是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和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五家法律服务所是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荣成宁津法律服务所,这些机构都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的法律服务机构,当事人应当到这些机构寻求法律服务。在办理法律服务委托手续时,当事人首先要查看代理人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其次要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最后在交纳费用的时候要索要正规税务发票。当事人注意了以上三点,就能够有效地避免上当受骗事件的发生。
5、邢先生打来电话说他92年被人打伤,现在家里躺着,生活不能自理,问怎样解决?
答:当时被人打伤,没有报案立案,因时间太长,有没有证据,需要什么样的证据,现在在线上时间短说不清楚,也不能专听你说的情况,请你留下联系电话,下线后我们会有专人和你联系给你解答。
下线后通过和邢先生联系,知道了当时的情况,他说是在派出所被人打伤,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没有证据,告诉他起诉伤害赔偿要有证据证实他被谁打伤,伤在何处,损失情况,要先收集证据,有证据再起诉。
6、现在有一种说法叫“打不起官司”,是说打官司不仅耗费精力,而且请律师代理费用也很高,请您谈一谈律师办案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今年3月根据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精神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就是我省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目前我省律师办案实行三种收费方法:
第一种是定额收费,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等,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等。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都是有规定额度的,比如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费800-10000元;担任刑事诉讼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人的刑事案件,每件收费2500-20000元。对于定额收费的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多少只要是在规定的额度内都是合理的。
第二种是按比例收费。包括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刑事案件及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案件,这些案件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照规定比例分段累进计算收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6%收取,1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部分按4%-5%收取,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部分按3%-4%收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2%-3%收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的部分按1%-2%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按0.5%-1%收取。例如案件争议标的额为300万元,律师收费可为(1000+90000×5%+900000×4%+2000000×3%)101500元--132400元(2000+90000×6%+900000×5%+2000000×4%)。
第三种是协商收费。包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数额。
根据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实行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方法时,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
(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律师收费标准,我市各家律师事务所都以刊板的形式对外公布。关于律师收费的一些详细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进行查询,如发现有超标准收费的行为,也可向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进行投诉。
7、请介绍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有关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根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经省司法厅批准我市成立了“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已经开始面向社会服务。从运行情况看,司法鉴定机构在协助司法机关终结陈年积案、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8、梁先生打来电话说他的亲属在日本打工期间因宿舍起火意外死亡,日本的工伤保险金已经赔付,现外派公司不向日本方面主张死亡的民事侵权赔偿,想起诉外派公司,问该怎么办?
答:因有外派劳务合同,外派公司负责在日本意外伤害、民事侵权等事情的协调处理,须是他们向日本方面提出并要求赔偿,个人不可以直接起诉日本方面,应找外派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9、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是重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听说近期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新出台了十项便民措施,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这十项便民措施是:
一、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在《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基础上,将未成年人请求权益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我市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在市行政服务大厅司法局窗口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设立公示栏,尽可能为受援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全市镇、街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设立联络点,聘请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不断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的覆盖范围;积极与信访、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使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申请及时就近得到受理。
四、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148工作机制,将148法律服务热线整合为真正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及免费法律教育的平台,义务为来话来访人民群众提供好法律服务,当好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当事人,积极引导申请法律援助,并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
五、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对持卡(证)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经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经济状况审查的免除审查。不再审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农民工的经济困难条件。同时,将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情况紧急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六、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积极与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就调查取证等方面开展协作。对我市居民在异地发生的法律援助案件,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降低人民群众维权成本。
七、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事项为诉讼案件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提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八、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讼累。
九、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在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各个环节强化办案质量管理,重点督办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十、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发放监督卡,做好受援人跟踪回访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公开网络邮箱,规范投诉处理反馈工作,促进改进作风、完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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