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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在线回答问题
录入时间:2010-6-3 8:26:45
1、我国自1995年起开始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多年来又数次调整休渔时间、休渔作业类型和休渔范围等,不断完善休渔制度,请问,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16年的伏季休渔管理对海洋渔业资源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和效果?今年的伏季休渔都有哪些规定?
答:我国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保护海洋生物种群资源,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对稳定海洋渔业生产,促进渔民节支增收;对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意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在渔民群众和社会中产生良好反响,在国际上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实践表明,伏季休渔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比较有效、可行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伏季休渔有效保护了我国主要经济鱼类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资源量增加,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渔船在休渔期间节约了大量生产成本,休渔结束后,渔获物产量增加,质量提高明显,经济效益显著。广大渔民切身感受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遵守伏季休渔制度的自觉性,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今年是我国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第16个年头,也是执行新的伏季休渔制度的第二年。按照农业部相关通知要求,2010年伏季休渔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单层刺网(渤海单层流刺网的网目尺寸须90毫米以上)和钓钩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其中鳀鱼落网(老牛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四)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张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六)自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禁止单层流网在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从事损害增殖苗种的作业。
(七)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2、我们经常接到市民打来的电话,询问为什么“封海”了,还有渔船在海上打鱼,市场上还有新鲜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首先,我们要对多年来支持休渔工作的市民表示真诚感谢,他们的支持是我们做好渔政执法工作的最大动力。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休渔和大家所说的“封海”不是一个概念。上面讲过,按照国家伏季休渔制度规定,黄渤海海域休渔渔船主要是从事拖网、定置网等特定作业类型的渔船,从事单层刺网、钓具作业的渔船,还有部分国家用于渔业资源探捕的渔船,休渔期间可以从事捕捞活动。就是说,休渔期间,不是所有的渔船都不能出海作业。
休渔期间市场上出现新鲜鱼,我们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事刺网、钓钩等作业类型的非休渔渔船捕捞的渔获物。主要品种有:鲅鱼、鲻(ZHI)鱼、马面豚(扒皮狼)、鳝鱼、老板鱼等;二是在伏休期间违规作业被依法查处渔船的渔获物;三是近海网箱养殖的鱼类,比如黑鱼、鲈鱼、黄鱼、牙鲆、大菱鲆等品种;四是冷藏厂的鱼解冻后进入市场。当然,休渔后期,确有极个别渔船见利忘法,违规出海作业。每年我们都将这部分渔船作为监管重点,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随时举报,随时落实,随时检查,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3.当前朝韩局势高度敏感复杂,你们作为渔业主管部门,将如何加强涉朝韩敏感水域渔船的管理呢?
答:今年朝韩局势十分紧张,自5月18日国家农业部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切实加强涉朝韩敏感水域的紧急通知后,我市从市委、市政府到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严格按照农业部、省、市各级相关文件精神,迅速行动,周密部署。5月23日,全市伏季休渔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加强涉朝韩敏感水域渔船管理工作;5月26日又专门召开了全市涉朝韩敏感水域渔船管理工作会议,认真查摆涉朝韩敏感水域渔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增强广大渔民、船东及基层生产单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但仍有鲁荣渔2277船因受利益驱动,进入韩国特定禁区被韩方海警抓扣,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省政府已做出处罚决定,吊销鲁荣渔2277船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并罚款5万元;吊销渔船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取消其下一年度赴韩国专属经济区及朝鲜以东海域作业资格,取消2010年度渔业燃油补贴。由于鲁荣渔2278与违规渔船2277是对船作业,经市政府研究,对鲁荣渔2278渔船,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吊销其渔船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取消2010年度渔业燃油补贴,该船船东五年内不准从事海上捕捞作业。从今以后,对非法进入朝韩敏感水域的,渔政机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一律取消其下一年度赴韩国专属经济区及朝鲜以东海域作业资格,并取消2010年度渔业燃油补贴,同时吊销捕捞许可证。属“三无”船舶的,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拆解。对违规企业和船东暂停其所有渔业项目申请资格。
为有效防范和制止涉朝韩渔业事件的再度发生,我们将狠抓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狠抓责任落实。积极加强与公安边防、外事及沿海镇政府等单位的分工协作,迅速组织渔政、渔监等专业力量对本辖区渔船进行逐条排查,认真核实在朝韩敏感水域作业渔船数量、所属单位和船籍港等有关情况。同时,严格落实涉外渔业管理责任制,与沿海镇区、街道、广大船东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把涉朝韩敏感水域渔船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涉朝韩敏感水域渔船管理工作将纳入各镇区年终渔业考核的重中之重,实行一票否决,凡因组织落实不力,发生越界捕捞违规现象、引发涉外事件的,渔业考核零分,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狠抓渔船管控。一是加强港口管控。严格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严禁“三无”及“三证不齐”船舶出港。加强对出海渔船动态信息搜集,充分利用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联络卡制度,全面了解出海作业渔船的作业海域及作业情况,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对曾经参与越界捕捞的作业渔船,开展重点排查,逐一建档造册,安排专门力量进行监控,实时掌握行踪。二是加强海上管控。加大海上巡查力度,严查无证、证件不全船只和人员等情况,并加大对毗邻朝韩水域的巡逻密度,及时拦截、驱逐欲进入朝韩敏感水域捕捞作业的我市渔船。加大对北纬38度以南、东经124度以西海域的巡查力度,劝离在此作业渔船,严防擦边越界。三是加强重点渔船管控。对批准赴朝鲜以东海域作业渔船,要求其必须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全程开通,必须严格按照朝方核定的区域、作业类型作业,且在休渔期间不得返港,确需返港的必须报渔政机构批准;对有能力到朝韩敏感水域作业渔船,实行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每天定期落实渔船所在位置,对渔船进行实时监控;对远洋渔船,要求其在生产或航行时必须远离涉朝韩敏感水域,不进入该水域从事渔业活动,严防涉外事件发生。
第三,狠抓违规查处。对非法进入朝韩敏感水域作业的,由渔政机构进行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下一年度赴韩国专属经济区及朝鲜以东海域作业资格,并取消2010年度渔业燃油补贴,同时吊销捕捞许可证。属“三无”船舶的,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拆解。对违规企业和船东暂停其所有渔业项目申请资格。
第四,狠抓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采取入户宣传、登船走访、发放明白纸及宣传材料、召开专题会议、签订责任状等多种形式,迅速将相关精神传达到全市所有涉朝韩水域作业渔船。同时,组织渔业企业负责人、船长、船东及渔民,开展涉外渔业生产专项培训,使广大捕捞从业者充分了解涉朝韩法律法规和渔业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渔民遵纪守法意识,严格遵守涉朝韩水域渔业生产有关规定,确保不发生涉外违规事件。
做好涉外渔业管理,不仅关系到我们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国家外交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请广大渔民朋友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使我们的海洋家园平安稳定!
4、我国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已有16个年头,各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渔政执法机构为加强休渔管理工作做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但个别渔民在休渔期间仍有违规行为发生。请问,对此将如何处理?
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是执行《渔业法》关于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措施。违反休渔规定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据国家《渔业法》和《山东省伏季休渔管理执法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处罚标准,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在伏休期间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50马力以上渔船每船处30000—50000元,149--40马力渔船每船处10000—30000元,39马力以下每船处3000—10000元罚款;对带头非法捕捞、违规影响大、破坏资源严重及逃避、抗拒渔政检查的,没收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伏休期间无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一律按《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50马力以上渔船,每船处30000—100000元罚款,149--40马力渔船,每船处10000—50000元罚款;39马力以下渔船,每船处5000—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凡在伏季休渔期间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一律按《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四)凡在伏季休渔期间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在伏季休渔期间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一律依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在伏季休渔期间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一律按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七)凡违反前面(一)、(二)、(三)项规定,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一律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取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1至3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八)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情形的,依其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九)违规情节认定标准
1、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水产品按照市值达到5000元不满10000元);
3)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低于60%的;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以上的;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的(水产品按照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
3)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的;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的;
5)组织或带头聚众违规作业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希望全市所有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业单位和渔民群众要严格遵守伏季休渔的各项规定,确保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5、今年国家农业部重新开启赴朝鲜东海海域渔业生产政策,请问申请赴朝鲜东海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企业或渔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山东省关于赴朝鲜东海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赴朝鲜东海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企业或渔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或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过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
⑵具有与朝鲜胜利经济贸易会社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捕捞合作合同书;
⑶拥有适合从事朝鲜东部海域渔业生产的合法渔船;
⑷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⑸必须签订《赴朝鲜东部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