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每年涉外部门都要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请你介绍一下今年年检的有关情况好吗?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行网上联合年检,即先由企业在联合年检网上登陆相关资料,经市商务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初审通过后,企业将有关资料送到联检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检验。为保证年检顺利进行,市政府办公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对年检的时间、程序进行规定。今年联合年检集中办公的时间是5月10日至5月21日,地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希望全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年检通知的要求,及时准备好年检所需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电话:7586159
2、问:2010年国家在利用外资政策方面有什么新的调整吗?
答: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今年4月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有:一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二是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三是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四是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六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等等。咨询电话:7551559
3、问:我市进出口企业大部分从事的是加工贸易,请问什么是加工贸易?
答: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不需经营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咨询电话:7552034
4、问: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之间是如何区别的呢?
答: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都是“两头在外”的贸易方式,即经历“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都由海关保税监管,在进口时进行监管登记,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产品出口时由海关核销。
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经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所有权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进料加工是企业自己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并将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销售出口,企业对进口的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拥有所有权。
二是两者的贸易性质不同。来料加工中,外商与经营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企业接受外商委托并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进料加工中,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企业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具有一般国际贸易性质。
三是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来料加工中,经营企业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自行销售,销售的好坏与企业无关;进料加工中,经营企业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5、问:我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除了加工贸易方式外还有一般贸易方式,你能简单谈谈这两种贸易方式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答: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货物,正常缴纳各种进出口税费的贸易,包括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宾馆饭店进口的餐饮食品,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等。
一、从参与贸易的货物来源角度看,一般贸易的货物全部或主要是用我国的资源和要素加工的,然后出口国外,是中国原产产品;加工贸易的货物全部或主要是用国外资源和要素加工生产的,不是中国原产产品,只是在我国进行了加工或装配。
二、从参与贸易的企业收益看,一般贸易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来自生产成本或收购成本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加工贸易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来自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进料加工)或只收取工缴费(来料加工)。
三、从税收的角度看,一般贸易进口要正常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时在征收增值税后按“免、抵、退”政策退还部分税款;加工贸易进口时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海关保税监管,出口时实行来料加工“免税”,进料加工国产料件部分增值税“免、抵、退”政策。
6、问:国家为鼓励企业“走出去”,赋予了企业哪些相关的鼓励政策?
答:为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于2005年12月9日,联合印发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给予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支持。
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
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咨询电话:7581217
7、问:国家在鼓励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上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国家为鼓励出口发展,开拓新兴市场,发展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出口层次,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实施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如对企业境外参展、市场考察进行补助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获得国际通行农产品有机认证和满足重要市场标准的其他认证进行补助的农产品出口扶持资金;鼓励企业技术更新改造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为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的质量与安全水平,增强我国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另外还有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品牌发展资金、反倾销应诉补贴等等。咨询电话7581237
8、问:目前国内定期组织的规模较大的展览活动并且适合我市企业参加的有哪些?
答:目前最具影响力的国内展会主要有三个:广交会、华交会和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
展会能够为企业和客户之间搭建一个沟通的平台。这些影响力大的知名展会具有规格高,规模大,客流量大,参展商和专业采购商数量多、档次高等特点。参加这些展会,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与采购商面对面交流,有利于提高我市企业的知名度,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行业动态、紧盯行业潮流,不断进行产品工艺革新和产品结构调整。所以,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应该积极参加。有意向参加展会的企业可以咨询我局贸管科,详细了解相关行业的展会开展情况。咨询电话7581237
9、问: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吗?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咨询电话7551559
10、问: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吗?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研发企业,也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部门或分公司。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但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
外商投资成立的研发中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三、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咨询电话7551559
11、问:一季度我市对外贸易的主要出口市场情况如何?请简单介绍一下。
答:重点市场方面,1-3月份对日出口6080万美元,同比增长13.4%;对韩共出口18960万美元,同比增长81.9%,;对欧盟出口2058万美元,同比增长51.2%;对美国出口2833万美元,同比增长73.7%。新兴市场方面,今年以来对东南亚、中近东出口一直保持良好增势,新兴市场开拓取得良好效果,1-3月份对中近东出口3702万美元,同比增长200.2%;对东南亚出口1414万美元,同比增长33.3%;对南美洲出口1354万美元,同比增长187.5%。
12、问:有一家造船企业,获批的一份集装箱船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虽经过两次延期,仍然无法执行完毕,请问能否进行第三次延期?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规定,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必须在两年有效期内完成加工并出口,两次延期以后仍然无法将合同执行完毕,但又无法再办理展期,只能报国家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1月12日商办产函〔2010〕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企业两次延期后仍无法出口,确需要再次延期,企业只要在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内提出再次延期申请,并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由我局报请威海市商务局,再转报省商务厅即可,不再需要报送国家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