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4.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
5.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7.按规定承担全市公民因私出国(境)各类证件的受理、审核工作;按规定承担外国人居留许可审查工作;负责在本市居留、旅行境外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
8. 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保障标准,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9.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11. 领导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业务机构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