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荣成市烟草专卖局起草了《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6年9月20日通过信件或者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洋
联系电话:0631-7513551
通讯地址:荣成市明珠路102号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18日
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满足烟草市场发展和卷烟消费需求,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荣成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荣成市辖区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本规定;许可范围仅为“电子烟本店零售”或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制定和实施布局规划;
(二)科学规划原则:以市场单元为基础,量化分析人口、经济、消费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
(三)服务社会原则:优化行政许可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均衡发展原则: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促进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严格落实校园周边禁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六)控烟履约原则: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营造无烟环境;
(七)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已取得许可证的零售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卷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连锁经营企业在荣成市辖区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二章 市场单元划分与调控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将辖区内划分为以下三类基本市场单元:
(一)街道办事处单元 以荣成市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
(二)乡镇农村单元 以荣成市范围内的乡镇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
(三)特殊市场单元 对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者特殊区位特征的区域,荣成市烟草专卖局可以结合实际划分特殊市场单元,实行单独管理,不纳入以上两类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合并计算。
第七条 各市场单元综合运用数量调控、间距限制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数量调控是指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对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采用轮候排序、集中时点放号等方式进行管理。荣成市烟草专卖局在现有条件下,原则上采取轮候排序方式进行管理。根据行业上级统一部署或者实际管理需要,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集中时点放号方式进行管理。
间距限制是指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测量结果为准。
第三章 动态调整措施
第八条 本规定所依据的市场单元划分情况、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特殊情形办理政策、优抚对象办证情形及主营业态核定标准,应当与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进程、荣成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相适应,实行定期评估与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措施,制定配套细则。
第九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开展综合性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辖区经济运行状况及消费水平变化、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新建小区及商圈发展情况、现有零售点数量及分布、上级政策要求、特殊群体办证需求及社会公共利益变化。
第十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依据评估结果,可以对市场单元的规划数量、间距标准、特殊情形及优抚群体的适用范围、业态分类标准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间距标准及相关细则,应当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荣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以及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政府相关部门公布、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在待拆迁区域范围的;
(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托幼机构、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内部;
(八)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九)正在装修、未形成相应经营业态,不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的经营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封闭且不可移动可合法使用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具备基本经营设施条件,面向消费者开放且符合荣成市关于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相关要求。其中,不包含车库、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服务于工厂厂区、建筑工地内部的除外)、违章建筑、集装箱式建筑(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规划潮流街区、夜市等消费新场景除外)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存储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卧室、客厅等)从空间上无法完全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间隔且无明确区域界线。
(三)“营业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测量面积,不包含非产品展示的办公区、仓库以及辅助公共服务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以上均以教育部门登记、备案或核准的为准。
(五)“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行人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须在实地核查时对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情况进行必要核验,包含但不限于核实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无法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取,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荣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月*日。2024年1月1日实施的《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荣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配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的执行标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结合荣成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荣成市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行政许可办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及行政许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单元业态与规划标准
第四条 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为通讯器材、蛋糕烘焙、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家电家具、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丧葬祭祀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主营业务的核准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内实际经营现状为标准,经营多种业务模式的以经营面积最大的业态确认主营业务。
第五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流动、商业发展以及消费趋势的变化情况,不定期对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及间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本周期各市场单元的具体规划数量、间距标准及测量方式,以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最新公布并执行的《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明细表》及《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为准。
第三章 优抚对象与特殊情形管理
第六条 针对优抚对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市场单元容量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受单元容量限制,但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间距不得低于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规定间距标准的60%。
第七条 优抚对象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适用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予以优抚的对象。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一户一证”);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驻店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合法的证件;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遗属、烈士遗属需提供相关证明书及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遗属中仅一人可享用优抚政策,按申请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条 特殊情形许可政策
(一)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规划,统一运营管理的消费新场景(如特色商业街区、夜市等)以及新建服务于工厂厂区、建筑工地等内部具备经营条件的,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执行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
(二)酒店客房数量达100间以上或营业面积超过300平米的餐厅、咖啡厅、酒吧等设有独立售卖空间且具有安全资质的娱乐服务场所内部,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执行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
(三)营业面积超过500平米的超市、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等,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执行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
(四)持证人因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或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的,经核实属实,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不得低于所在市场单元规定间距标准的60%。
(五)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原持证人在注销前二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不受容量和间距限制。
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不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
第四章 行政许可服务运行措施
第九条 荣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量,将区域划分为以下类型并采取相应策略:
(一)发展区:基本市场单元容量未饱和。对新办申请按照新办流程直接办理。
(二)平衡区: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不超过市场单元容量2%比例时,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并开展实地核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仅因容量限制无法准予许可的,根据申请人意愿决定是否予以轮候排序。
(三)冻结区: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超过市场单元容量2%比例时,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并开展实地核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仅因容量限制无法准予许可的,不再新增轮候排序。
市场单元轮候排序数量按照其容量的2%测算,不足1个的,给予1个轮候指标。
第十条 排队轮候申请与管理
(一)适用范围: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或超过规划数量上限,区域类型处于平衡区且符合其他许可条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已提出新办申请,经营场所符合除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外的其他许可条件,并自愿参加排队轮候。
(三)轮候规则:
谁申请谁排号:按照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排队位次。
一址一号:同一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于同一经营地址再次提出新办申请的,以首次申请获得的排队位次为准。
单元调整随号走:市场单元发生调整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纳入调整后的市场单元排队轮候序列。
到号办理:当市场单元有规划数量时,发证机关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须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放弃,由下一位递补;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一条 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交通状况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一)保护性冻结 如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发生动态变化,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将该市场单元予以零售许可保护性冻结。
(二)应急性增设 如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旅游度假区发展等导致市场单元变化较大或产生新的市场单元,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增设1-2个零售点,待市场单元划分和零售点规划数量动态调整时再统一规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足”“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荣成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月*日起实施,与《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配套使用。
《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政策背景
随着荣成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及消费趋势的变化,《荣成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荣烟法[2023]1号)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烟草市场发展的需求。部分区域零售点布局不够合理,存在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风险;未成年人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优抚群体和特殊情形的许可政策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因此,制定新的布局规定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的必要举措。
二、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维护零售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通过科学规划、依法行政,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实质内容
1.遵循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
2.市场单元划分与调控:将辖区分为街道办事处单元、乡镇农村单元、特殊市场单元,各市场单元综合运用数量调控、间距限制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3.动态调整措施:实行定期评估与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措施。
4.不予发放的情形:在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的不予发放的情形。
五、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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