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明确基金设立、运作、退出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强化对基金投向的精准引导,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我局起草了《荣成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6年7月31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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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2日
荣成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领撬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基金投资运作效率,根据《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动全市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发展的产业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突出政策性功能定位,坚持政府引导,推进基金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运作,坚持权责统一、激励约束相容,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充分调动基金管理机构积极性。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采取“母基金+子基金”“母基金+直投”等方式运作。
政府投资母基金(简称“母基金”)是指政府通过单独出资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出资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政府投资子基金(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设立基金议事协调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
基金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提议发起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规模、存续期限等关键要素;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究政府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须集体讨论的事项,形成集体意见。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基金管理等有关政策文件,组织遴选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统筹。
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参与制定或修改相关基金政策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提出建议。
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主要职责:受市财政局委托,履行出资监管职责,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并负责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基金绩效评价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六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应报市政府批准,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报威海市政府批准,由威海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
第七条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科学安排出资。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严禁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第九条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制定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并报基金议事协调机构批准。市国资公司负责具体执行,遴选结果应报基金议事协调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要求、与基金管理运作相适应的专业化水平、募资投资能力、管理运作经验和投资经营业绩,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母基金、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尽职调查责任,定期向市国资公司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年度结束后及时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
母基金参股或增资子基金以及母基金项目直投等行为,经基金议事协调机构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出资。
子基金项目投资行为,由基金管理机构自主决定,并由市国资公司报基金议事协调机构备案。
第三章 基金定位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重点聚焦荣成市“5+2”产业体系。按照投资方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产业投资类基金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荣成市产业体系,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的企业、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持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创业投资类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解决初创型企业发展难题,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提升自主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数量、规模。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发展阶段、分布特点等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放宽基金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 15年。
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辅导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可适当放宽存续期限制。
对于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合理延长存续期等方式,确保基金投资延续性。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子基金投资荣成市内企业、项目的额度应不低于我市出资额的1.1倍。
第四章 基金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建立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方案,以保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为基础,在章程(协议)中约定基金退出条件,以及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提前退出的情形。章程(协议)未对退出作出约定,且按国有资本管理有关规定须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经议事协调机构批准,收回的政府出资和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等可继续用于基金发展。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超额收益可适当让渡给管理机构,让渡金额不超过超额收益的20%,具体让渡方案由市国资公司报基金议事协调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出资人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其出资的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公司应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由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并主导拟定评价方案,市国资公司负责基金绩效评价具体执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市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若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且不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能及时纠错改正的,可免于追究责任。
《荣成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5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等上位文件对基金设立标准、投资运作流程、绩效评价体系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对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原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现行上位政策要求,也难以匹配我市产业升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制,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引导产业发展的作用,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培育与新兴产业布局,结合荣成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本办法拟重点解决三方面核心问题:一是优化管理机制一是优化管理机制,明确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及基金管理人的权责边界,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架构,简化基金设立、投资决策等环节的审批流程,提升基金运作效率;二是填补原有制度在基金退出机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尽职免责机制等环节的空白,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三是强化风险防控体系,针对基金投资中的市场波动、项目违约等潜在风险,构建覆盖投前尽调、投中监控、投后管理的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基金运作风险。
三、实质内容
《荣成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共设7章23条,涵盖总则、基金管理机制、基金定位、基金退出和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监督评价及附则等核心模块。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优化运作模式
办法采用“母基金+子基金”与“母基金+直投”双轨运作模式,该模式为当前国内政府投资基金主流架构:母基金作为政府资金载体,主要通过参股子基金实现杠杆放大,同时保留重点项目直投权限;子基金聚焦特定产业领域,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市场化运作。
该模式既保障政府资金安全与导向性,又通过专业化管理提升投资效率和收益水平。
(二)理顺管理机制
办法构建“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其中各层级权责边界清晰划分:由基金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市财政局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财政监管部门,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能力负责项目发掘、尽职调查、投资落地、投后管理等市场化具体业务。
新机制大幅简化了基金设立、参股子基金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将原本多部门分散审批整合为决策委员会集中审议,提升了基金对产业项目的市场化响应效率,真正实现了权责对等、运行高效的管理目标。该管理机制分工明确,既保障政府统筹协调能力,又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优势。
(三)明确基金定位
办法明确基金重点聚焦荣成市“5+2”产业体系,分产业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两类基金实施差异化管理。
产业投资类基金重点投向荣成市“5+2”产业体系中的成熟期优势产业、重大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主要支持本地骨干企业扩产能、提能级,牵引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布局,助力我市优势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创业投资类基金重点投向符合荣成产业发展方向的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聚焦支持初创企业发展、高校科研成果本地转化,着力破解中小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培育全市新兴产业增长动能。该分类策略体现对不同类型基金运行规律的尊重,产业投资类基金侧重推动短期见效的产业升级,创业投资类基金则着眼于长期创新驱动发展。
(四)加强指标管理
返投要求方面,子基金投资荣成市域内项目额度不低于本地出资额的1.1倍,该比例设置既确保政府资金服务市域产业发展,又避免过高要求影响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
收益激励方面,明确基金超额收益可适当让渡给管理机构(比例不超过20%),通过利益绑定激发管理机构积极性。
(五)强化风控体系
办法旨在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前端防控方面,严格基金设立程序,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中端管控方面,基金管理机构需认缴不低于1%的份额,实现利益绑定;建立健全“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后端监督方面,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退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同时明确禁止政府投资基金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本金、承担损失或兜底最低收益,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及隐性债务风险。
四、政策解读人
荣成市财政局 盛中华
联系电话:0631-756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