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用工需求量也随着增大,招工难的问题成了企业困惑的难题。近几年,随着职介市场发展壮大,有效缓解了企业招工难的压力,但也为一些非法职介组织和个人提供谋财之机,他们打着职介的幌子,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损坏了我市对外形象。
访谈时间:2026年4月9日
主题嘉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鞠永辉
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用工需求量也随着增大,招工难的问题成了企业困惑的难题。近几年,随着职介市场发展壮大,有效缓解了企业招工难的压力,但也为一些非法职介组织和个人提供谋财之机,他们打着职介的幌子,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损坏了我市对外形象。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人社局作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今年在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上,有什么计划?
答:近年来,我们人社局围绕建设“清廉中介”,通过持续实施标杆引领、正面宣传、执法检查、信用管理、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措施和手段,全市非法职介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全市职介领域正在向规范化、清廉型发展。但在利益驱使下,仍有大量的“黑中介”通过转移“阵地”、变换交易方式、隐匿招工单位信息等方法和手段,逃避打击,给我市劳动用工环境和城市形象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为打击“黑中介”,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今年年初我们人社部门就拟定了打击“黑中介”的实施方案,确定了目标任务、整治范围和整治措施,也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洋发展等部门,聚焦沿海重点镇街,紧盯车站、码头、园区等重点场所,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问:那么我们整治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收集、研判非法职介线索,特别是网络“黑中介”线索,瞄准重点问题,从严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 二是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提高求职者防范意识,远离“黑中介”,切断非法职介利益链条;三是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强化日常执法监督,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在整个行业中树起“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良好风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保障。
问:对人力资源市场整治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答:1. 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擅自通过线上线下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含自建网站、小程序、短视频、公众号、互联网群组等);
2. 已取得经营资质,但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与“黑中介”勾结谋取不下当利益的行为;
3. 以职业中介为名违规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工装费、培训费、保险费等费用的非法职介行为;
4.用人单位、职介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5.为非法用工单位介绍劳动者或介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6. 网络招聘平台未履行信息审核义务,纵容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行为
7.为“三无”渔船介绍船员、介绍无船员证人员上船员工作、休渔期为禁捕渔船介绍船员等违规介绍船员行为。
问:对以上这些非法职介行为,我们人社部主要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整治?
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强化职介机构规矩意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1.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一次法律法规集中培训,督促职业中介经营者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网络招聘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两台账”(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登记台账、用工介绍台账)“三上墙”(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标准上墙)“四审查”(审查招工单位经营资格、招聘简章、委托招聘证明、求职者身份证件)等制度。2.落实职介机构依法经营承诺书制度,督促职介机构按照职介机构经营“十不准、十必须”的要求,自觉规范经营行为。3.以建设“清廉中介”为主线,对依法经营、清廉正派、服务周到,为荣成市人力资源市场做出贡献的职介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给予全力支持,树立标杆典型,引领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共建规范廉洁自律的行业发展环境。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全面规范职介市场秩序。1.组织多部门联合,常态化开展执法巡查,严查本地职介与网络“黑中介”联手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费等非法职介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依法吊销经营资质。2.联合属地镇街,常态开展职介类案件线索梳理,建立问题线索台账,汇总有价值的线索,深查深挖,取得证据后,依法从重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资格或予以取缔。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线索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予以严厉打击。3.联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大对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查处力度,发现虚假信息立即责令平台进行清理,对相关账号进行封号处理,并对网络招聘平台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提升求职者防骗意识。1.加强与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合作,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防范“黑中介”短视频,通过抖音、视频号、快手等网络平台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号召机关干部关注、转发以及委托网络“红人”推送等方式,扩大宣传面和关注度,提高正面宣传影响力。2.与移动通讯公司合作,通过大数据筛选,对乘坐高铁、飞机的进入重点区域的特定人群发送提示短信,及时提醒求职者防范职介诈骗,避免造成经济损失。3.对树立起来的“清廉中介”的经验做法,通过培训、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宣传弘扬,在职介领域形成标杆引领作用,引领行业向清、向廉、向好发展;对查实的非法职介立即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营造对“黑中介”严抓严打、长抓长打的社会舆论氛围,净化我市人力资源服务环境。
问:刚才你提到职介中介机构要按照“十不准、十必须”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十不准、十必须”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2024年,市人社局为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十不准”“十必须”工作要求。
“十不准”包括:
一、不准为“三无”渔船介绍船员;
二、不准在伏休期违规介绍船员出海;
三、不准介绍无船员证人员上船务工;
四、不准为非法越界捕捞渔船介绍船员;
五、不准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六、不准与“黑中介”进行勾结;
七、不准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借机兜售劳保用品;
八、不准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及以保险费、办证费、保证金等名义乱收费用,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准为船东或用人单位代发务工人员工资;
十、不准介绍务工人员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十必须”包括:
一、必须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二、必须将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三、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介绍台账,详细登记介绍信息;
四、必须及时向人社局报备机构住所、名称、负责人等登记和变更信息;
五、必须严格审查用人单位及船东的证照并留存复印件;
六、必须严格审查求职者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船员证并留存复印件;
七、必须严格核实用人单位和船东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必须将船员介绍信息及时上传至渔船管理平台;
九、必须遵守《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开展网络招聘活动;
十、必须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问:职介机构不遵守上述经营规范,在法律层面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2008年1月1日施行《就业促进法》、2018年10月1日施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月28日旋行《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职业介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我列举几方面法律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九条规定: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全市的职介机构,一定要依法开展职介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问:目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使用了劳务派遣人员弥补,那么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上,法律法规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第二章,对此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这里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在这里强调一下,劳务派遣单位即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正常劳动合同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问:今年5月1日,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6周年,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各级各部门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易发多发,更是做好保障工资支付工作的重点,那么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条例》中有哪些特殊规定呢?
答:《条例》规定: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二是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上。
三是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四是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