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局长,每年的4月都是我们的税收宣传月,能不能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今年宣传月的一些基本情况?答:202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法治·公平”,这是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核心导向,旨在通过集中税收普法宣传,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依法诚信纳税观念,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访谈时间:2026年4月14日
主题嘉宾: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正军
问:李局长,每年的4月都是我们的税收宣传月,能不能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今年宣传月的一些基本情况?
答:202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法治·公平”,这是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核心导向,旨在通过集中税收普法宣传,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化依法诚信纳税观念,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核心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法治引领,聚焦税收法定原则落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二是突出公平导向,宣传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引导社会形成公平纳税的共识;三是注重精准实效,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分类对接不同群体需求,提升服务质效。
问:那么宣传月期间我们会有哪些宣传的重点和活动呢?
答:结合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和荣成的实际情况,宣传月期间,我们税务部门将重点从以下两个层面开展宣传活动:一方面聚焦服务“5+2”七大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重点围绕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核电装备与新能源、文旅康养等特色产业,进园区、进企业、进项目,集中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税费服务举措推介;另一方面,将着眼个税申报、社保费缴纳等同广大市民息息相关的内容,进社区、进商场、进公园,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开展现场宣传辅导,答疑解惑;在做好线下活动的同时,还将利用“互联网+”,在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钉钉微信税企联络群等开展“云税宣”线上宣传辅导,将日常咨询较为频繁或纳税人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政策进行线上讲解,让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也能了解税费政策。
问:李局长,众所周知,《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想请您就政策规定和执行中的一些实实在在的变化为大家做一下详细的普及。有纳税人反映,以前分不清“劳务”和“服务”,现在统一了,对日常开票和申报有什么影响吗?
答:这次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税目,以后不再有“劳务”这个单独类别,对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是:原来按劳务开票的业务,现在统一按服务处理,税目选择更简单了。
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前期的了解中注意到“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范围收窄了,这对辖区里的企业影响大吗?
答:这个调整确实是精细化的。以前,一些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因“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现在,能够享受“选择权”的,仅限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一些很少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对于普通企业来说,这个选择权被依法取消了。
问:据了解,此次《增值税法》中,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大幅缩减,请李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哪些行为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答:现在视同应税交易从以往的11条变为了以下3条:一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是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最近企业咨询较多的是无偿提供服务是否应视同应税交易,比如,集团内A公司无偿借钱给B公司周转,或者母公司无偿将办公室给子公司使用,以前都要视同销售缴税,现在明确不作为视同应税交易了。
问:纳税人的起征点这次有没有变化?
答:有变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问:以前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现在这项规定有变化吗?
答:有变化。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
问:部分行为取消了简易计税,主要是哪些情形?
答:我市纳税人问的比较多的有:一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二是取消劳务派遣服务简易计税,但保留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三是取消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简易计税;四是取消生产销售混凝土简易计税;五是取消生物制品简易计税等。
问:李局长,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对于“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这种税法上的概念,很多人可能还是不太理解,能不能再具体解释一下?
答: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各项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问:李局长,刚才您提到,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那具体来说,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呢?
答: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第二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等特殊情形,造成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弄明白了哪些人需要办理,下面还请您简单为大家讲解一下具体该如何办理汇算呢?
答: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个税APP及网站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问:纳税人提交汇算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将如何开展退税审核?
答: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将依法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退税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及时发送国库办理退库。经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问:李局长,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我们对加强年度汇算监管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对未申报补税、未足额补税以及虚假或错误填报年度汇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二是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三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办理个税汇算,避免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
问:李局长,很多纳税人问,为什么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提交的退税申请还没有审核通过?
答:建议您耐心等待,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查看审核结果,如审核完成、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关注退税到账情况”。说明国库已经处理完成,到账情况以银行收到情况为准。
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
问:李局长,还有纳税人问,为什么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提交的退税还没有到账?
答:您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查询】模块中点击【申报记录】查看您的退税申请是否审核完成,如审核完成、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关注退税到账情况”。说明国库已经处理完成,到账情况以银行收到情况为准。
您绑定的银行卡需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卡需为纳税人本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户;(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或咨询;(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卡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问:个税汇算清缴后有些纳税人是需要退税的,还有一些纳税人是需要补税的,李局长能简单为我们讲解一下什么情况下需要补缴税款吗?
答:常见的补税情形有以下几点:
(1)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年度汇算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税率;
(3)年中换过任职单位,因后一任职单位不能掌握之前任职单位的收入,申报的累积收入偏低,导致预缴时适用的税率偏低,年度汇算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税率;
(4)有多笔年终奖预缴时都选择了单独计税,但年度汇算时只允许一笔年终奖单独计税;
(5)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汇算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6)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应在年度汇算时依法据实申报。
问:李局长,对于2023年度或更早时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这个需要分具体情况,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如已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无法申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