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2026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鲁财教函〔2022〕87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4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到位。
(一)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和免保教费。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根据家庭经济贫困程度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该项目按学期发放,发放标准为500元/生/学期、600元/生/学期、700元/生/学期。免保教费资助标准为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除标准不超过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高出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该项目按学期免除。
(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和乘车补助。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1250元/年,初中每生1500元/年;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625元/年,初中每生750元/年;乘车补助资助标准为义务教育学生300元/年。按学期发放,发放标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625元/生/学期,初中每生750元/生/学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312.5元/生/学期,初中每生375元/生/学期;乘车补助资助标准为义务教育学生150元/生/学期。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费。根据家庭经济贫困程度具体分为三档,1档1800元、2档2300元、3档2800元。按学期发放,发放标准为1档900元/生/学期、2档1150元/生/学期、3档1400元/生/学期。减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按照学费免收标准(目前我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800元或1000元,即普通高中学费减免按照800元或1000元标准执行),按学期发放。
(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根据家庭经济贫困程度具体分为三档,1档1800元、2档2300元、3档2800元,按学期发放,发放标准为1档900元/生/学期、2档1150元/生/学期、3档1400元/生/学期。
二、资助程序及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春季学期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春季学期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请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一)市级评审及公示。各学校(幼儿园)请于3月19日前将春季学期新增申请学生的资助申请表(附件3,除“资助项目决定”公示一栏空着外,其余都填写完成)、《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附件2)、名单汇总表(附件5)及证明材料上报市教体局审核,市教体局将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集中开展复审工作。待市教体局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学校(幼儿园),各学校(幼儿园)要将审核通过的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资助对象。所有流程结束后,学校需将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附件3)反面表格盖章签字填写完成。
(二)资助资金发放。各学段助学金或生活补助金(春季)必须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发放完毕。各学校(幼儿园)要及时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本人银行卡,助学金(免学费)必须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上(因特殊情况学生不能办卡的要提交情况说明)。请各学校(幼儿园)于3月31日前将2026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发放信息(含2025年秋季学期已认定及2026年春季新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删除已休学或转学的学生)填写在《XX学校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6)中,将附件6的EXCEl版本以“资助编号+学校全称”命名,上传至学生资助工作群文件夹“2026春季学生资助发放汇总”,纸质版盖章签字交教体局财审科。
(三)建立档案。为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准确、完整和连续性,学校(幼儿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建立档案,将学生历年的资助申请表、调查记录、证明材料、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装袋存档,并做好检索目录,便于核查,可参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中的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规范。各学校(幼儿园)还要设置学生资助档案专柜,分年度存放学生资助档案。市教育局将组织专人不定期抽查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四)系统维护。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20〕39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学生资助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53号)文件精神,各学校(幼儿园)应在完成学生毕业操作前,按照《办法》要求最晚于当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分别完成春季、秋季学期所有资助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符合“3个100%”和“3个零误差”目标要求。
三、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由校长(园长)任组长、学校(幼儿园)分管领导和学校(幼儿园)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资助人员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学校(幼儿园)需要保证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人员的,需第一时间向市教体局备案,提交资助工作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9),并提前做好传帮带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稳定性。每年秋季开学时要制定学年资助工作计划、宣传工作方案,学年末形成学年工作总结。制定完善学校相关资助工作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加强规范管理。
(二)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各学校(幼儿园)要引导学生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个人承诺和签名必须手写,不得以房贷、车贷等为申请资助的理由。申请材料需由学校严格审核把关并盖章,最后存入学生资助档案袋中。要把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各学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时不得设置比例、限制名额,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应助尽助。对上述学生如家庭条件有所好转自愿放弃受助,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出具自愿放弃声明(附件10)并签字确认(学生及家长都要签字),按上手印,学校(幼儿园)及学生家中各留存一份,并通知家中所有人员知晓。
(三)关爱学生,全面资助。对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学费减免的基础上,及时纳入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的范围内。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同时,要及时关爱学生心理,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课、宣传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用优秀事例向学生传递正能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明确人生目标,并为之努力奋斗。学校(幼儿园)要针对贫困学生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情绪情感等方面容易出现的心理问题和心理困惑,及时通过家访、谈话等多种形式做好受资助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降低学生的心理敏感度。要充分考虑保护学生的自尊心,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