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威海百年岛城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蜇皮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威海百年岛城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蜇皮经抽样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9月29日。抽样单编号为XBJ25371082433432935。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1月6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威海百年岛城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威海百年岛城餐饮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从邵多芬处购进1桶(17公斤)盐渍海蜇皮,其中1.04公斤制成即食海蜇皮用于抽检,剩余15.96公斤未制作使用,现场检查未发现含铝设备、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因未给消费者食用该批次制作的即食海蜇皮,依法责令商家加强进货查验工作,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制作,立即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
三、行政处罚情况。威海百年岛城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海蜇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及获利数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将浸泡制作的海蜇皮1.04kg全部出售给抽检机构,未给消费者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此前未发生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查找原因,采取更加科学的脱铝方法,及时改正。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海蜇皮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6〕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威海百年岛城餐饮有限公司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并采用更加科学的脱铝方法,在海蜇中加入醋和水并充分浸泡,再用清水彻底清洗,降低海蜇中的铝残留量,确保食品安全。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