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
3.《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民发〔2024〕20号)
4.《荣成市社区食堂、暖心食堂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二、具体政策
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政策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项目和建设贷款贴息项
目。
补助范围: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补助标准:(1)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按照核定护理型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床位补助5400元。
(2)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照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养老机构综合运营奖补项目。
补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补助标准: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助,当月入住不满15天的老年人不予补助。4-5星级养老机构,分别给予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于收住
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可将养老机构综合运营奖补资金用于
运转经费统筹使用。
(三)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
补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综合责任保险投保床位数予以补助,综合责任保险标准保费为100元/床/年,对标准保费的80%予以补助。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
(四)示范性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新建且未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
补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分别按照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五)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奖补标准:(1)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及以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处每年分别按照3000元、5000元、7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2)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村幸福院,每处每年分别按照1000元、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六)社区暖心食堂、暖心食堂运营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区食堂、经评定达到星级的农村暖心食堂。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补助标准:(1)社区食堂年服务老年人人次在3000-5000人次以下,给予运营补贴1万元;年服务老年人人次在5000-7000人次,给予运营补贴2万元;年服务老年人人次在7000-9000人次,给予运营补贴3万元;年服务老年人人次在9000-11000人次,给予运营补贴4万元。对于运营较好,在上级资金有结余的情形下可适当给予奖补。(截至2024年底,已经投入运营且运营良好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区食堂2024年度按照每处4万元予以补助,2025年之后参照上述人次实施。此项目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2)暖心食堂按照每处星级暖心食堂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上级资金。对于跨村联建的暖心食堂,服务人次达到上述要求,每联建1处多给予实际运营方1万元,以此类推。此项目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七)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补助范围:2024年1月1日起,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
补助标准:(1)签约社会化家庭养老床位,按照每床每年补助500元的标准,给予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奖补。
(2)签约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按照每床一次性补助1000元的标准,给予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奖补。
(八)认知障碍照护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
补助标准:每张床位按照5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奖补政策
(八)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市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省属、市属院校奖补项目的实施工作。
(九)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奖补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
入职补助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40%、30%、30%
比例发放。入职补助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十一)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补助对象:市、区市两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护理员竞赛等项目。
补助标准:市、区市两级每年均可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培训、护理员竞赛等工作,纳入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预算。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老年福利补助类
(十二)高龄津贴和老年人优待项目。
补助标准: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决定》(威政发〔2014〕3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威老发〔2020〕5号)相关要求给予保障。
(十三)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补助标准: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要求,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十四)困难失能老年人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完全失能老年人,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做好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威民发〔2024〕11号)执行。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老年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老年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00元。工作流程参照《关于做好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威民发〔2024〕11 号)执行。集中托养服务项目与政府购买居家照料服务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服务对象的
评估费由区市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困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服务补助项目。
补助标准:困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服务补助项目按照《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威民发〔2018〕161 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其中经费保障由市、区市两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按2∶8的比例负担。
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政策
(十六)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项目。
奖励对象:在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等方面效果突出的区市、开发区。
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区市、开发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评定方法: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方案,原则上每年评选确定2个区市、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补。
(十七)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
奖励对象: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机构。
奖励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每个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