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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230911E/2026-04473
    • 发布单位:荣成市信访局
    • 内容分类:业务工作
    • 成文日期:2026-11-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6年11月02日 09:44 来源:山东信访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规定: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