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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335A/2026-04104
    • 发布单位: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2026-10-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3:31 来源: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经营的兰竹荔枝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经营的兰竹荔枝经抽样除虫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7月2日。抽样单编号为XBJ26371082433432039。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于2026年7月2日从漳州市芗城区金鲜果蔬专业合作社购进9公斤兰竹荔枝,其中1公斤用于抽检,剩余均已销售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兰竹荔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兰竹荔枝的交货清单、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该批次兰竹荔枝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6年7月2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此前未发生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裁量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6〕20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