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关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督查督办的同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不到位,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不到位;
2.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存在该受理不受理、该办理不办理等情况;
3.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存在办理质量不高、以程序性办结代替实体性办结、没有告知或者引导信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等情况;
4.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5.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
6.其他需要改进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