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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335A/2026-00029
    • 发布单位: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2026-01-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4:04 来源: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腾佳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腾佳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经荣成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0月1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腾佳果蔬生鲜超市送达了抽样单编号为XBJ25371082433432648 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该批次大葱是荣成市腾佳果蔬生鲜超市于2025年9月9日从威海市文登区毕可秀果蔬店进货,该批次大葱共20斤。6.79斤用于抽检,其余已销售。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大葱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该批次大葱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自检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行政处罚情况。荣成市腾佳果蔬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大葱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大葱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及该批次大葱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自检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依法免予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5〕230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腾佳果蔬生鲜超市会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